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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754586352005

    > 第二十九條交通訊號燈分為:機動車訊號燈、非機動車訊號燈、人行橫道訊號燈、車道訊號燈、方向指示訊號燈、閃光警告訊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訊號燈。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望,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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