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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形而上學的本體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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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斬妖除蘑中郎將
這叫什麼?瞪著眼睛說瞎話!比大連的“軟組織”還可怕!辜虧人還在。不然又是“軟組織挫傷”吧?我想知道全國還有多少人2019年軟組織挫傷?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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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爵616
問題本身已經說明問題,當地政府為了自己的政績,利用公權力和輿論工具替違法者在遮掩什麼?現在是網路時代,掩藏不住什麼了,深查必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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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十八月
可以通報一下為什麼會被打?對打人者的處理是怎麼樣的?我感覺用法律的規定懲罰他們好像有點輕,應該用同樣的方法懲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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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衛德馨
這個事情大了去了,影片錄音非常清楚,為啥安徽泗縣警方敢如此?怕蓋子被揭開?保護傘被端?還是其他什麼腸子多?一個十三歲江蘇泗洪孩子,和人家能有啥過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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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悟漁兆基
政法系統近年來,國家在大力整頓,取得了不少的成績,打擊了一批隱藏在裡面的害人之馬。雖然有的網友講了一些鬧情緒的話,但反思一下,也有一定道理,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尤其是紀委,要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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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牛仔很忙9669
事情不得而知,不枉議。但現在對“官宣”普遍的不信任是個問題。這個現象比較奇怪。比如掃黑,反腐的官宣都相信,說好。但想大連事件,本文提及事件就不認可。網間的選擇性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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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五味評說
如果是虛假報案那麼請治理報案人的罪,如果不是虛假報案,請當事人出來說明情況!要不然以後所有案子都能私下溝通私下解決,稀裡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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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個平凡的中國男孩
警方更應該關注的是,一個13歲的小姑娘,咋會和這群人混在一起?是個案還是???家長間更應該關注的是,13歲姑娘平時交友的圈子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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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一樣的法
問題不應當把重點放在“被打與否”上,重點是有沒有“發生關係”上。
刑法明確規定:與幼女發生關係,均構成強姦罪,且應當從重判決。也就是說:與是否被打強迫、願意與否、主動與否等沒有關係,根本不影響強姦罪名構成,更不影響案件定性。
這樣說,公安機出來澄清沒有被打強迫賣淫,屬於躲開了重點,有些避重就輕的感覺。
至少,案件發生後,一旦證實發生了性關係,就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對組織、實施強姦等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至於打沒有打、其父母說什麼這些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都不是特別重要。
是的,問題中提到的一些證據類,只是作為法院最終判決量刑的一些依據而已,公安機關這樣的站出來解釋,如何讓人信服?疑點重重,避實就虛,撇開重點說問題,本身就疑似“瀆職”!
依法打擊強姦幼女犯罪,給全華人民一個滿意交代,給法律公平公正一個交代,給受害家屬一個說法,才是公安機關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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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熱愛生活227282395
警方意思就是女孩沒有被男性糟蹋,一個13歲的孩子,你們感覺裡面的動機和主管意念是什麼???還是好好查查吧!人民的好警察!!!!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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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廣大神
有人問我這兩天咋啦,我說病啦,他問啥病啊:我說就是有點腎虛。今天我是明白了!原來有人比我還虛啊,說的話自己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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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南暖心人
打黑掃惡有一定的困難,要打先打地方的一些違法的官員他們才是最可惡的,沒有他們地方就沒有黑惡勢力。現在有些政府官員和警察和黑惡勢力混在一起,叫誰去打黑除惡打黑不是打他們自己。這才中央監督官員好好想想怎麼打黑除惡才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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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yjt越來越好
為什麼在這個社會還會出現這種虐待兒童,誰這麼大膽把孩子的頭按進馬桶裡,是誰給的權力對一個13歲的孩子下如此狠手,原因只有一個要不然有保護傘,要不然是披著人皮的禽獸,不然下不了手啊,幸虧不是我女兒,如果是,我會獲出我的命也要把它們全宰了,所以公安必須嚴查,給社會一個好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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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買櫝還珠
被打,只是個體的治安問題。
強迫賣淫,卻是刑事問題,更是整個地區的社會形象問題。
你說應當如何選?
事實究竟如何,我們不能也沒有辦法去憑空判斷,無論是憤青,還是寬容,都不應當戴上有色眼鏡,主觀地腦補一些情節,然後散發觀點。
觀點是允許的,但謠言會形成暴力。
就目前而言,雙方當事人的證據都不完善,沒有證據,真的也是假的!哪怕是所有人都知道辛普森殺了妻子,對不起,法律是法律,真相是真相。法律的尊嚴就在於只看證據,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法律的幸運。
我們必須要認可這一點,沒有證據,壞人是允許逍遙法外的。而好人,也有可能跳哪個黃河都洗不清的。
現在有兩種可能
一,以警方目前的證據,只能證明已經發布的事實。警察機關不可能因為當事的人的陳述,或網上民情的激憤,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直接順應民意,這叫綁架。
我們可以任意猜測,但如果我們是警察,也要按照這樣的路數執行。
二,證據不詳實,正如樓上所說,結論與口述是矛盾的,要麼結論是錯的,要麼口述之人只能口述,卻提供不了證據。二,當事人身份,這個是否完全公開,或者部分公開,都是有章程的。換一句話,除非像那個打人事件有現場錄影,否則按民法來說,任何機構和個人不侵犯得公民的權益,這個權益包括姓名權。
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最關鍵問題是公報太過簡單,引人猜測。面對可能是事實的“不良事件”,在沒有精準證據的情況下,哪怕我們是警察,也會如此辦理。
民情是民情,程式是程式。
我個人傾向於這件事是真的,但以一個少女和一個普通人來說,她們哪裡會有證據意識呢?她們認為,發生了就是真實的,沒有證據也是真實的,指天發誓都可以。
可是,有錄音麼?有錄影麼?身上的傷痕或DNA只能證明被打,如何證明被強迫賣淫?
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事實上可能確實強迫買淫的人”因為證據不足,從而逃過法律的制裁。
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無關正義,無關道德,無關法律。
沒有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小說或美劇中的黑暗使者根本不存在,只是YY。唯一避免的方式就是增加所有民眾的證據意識。
所謂正義,拿不到證據,怎麼證明是正義?
正義的操淡之處,就在於此
回覆列表
這個事情,很蹊蹺。
第一,沒有被審訊人的筆錄實證與被害人母親陳述相印證。出臺是什麼意思。
第三,警方的結論是與被害人父母陳述是矛盾的。
第四,警方沒有陳述毆打被害人的幾個嫌疑人的身份。這個身份就很關鍵,包括犯罪記錄和是否在娛樂場所工作等等。以及該娛樂場所有無賣淫記錄。
第五,用不詳實的,缺乏資料佐證的結論,來通告給大眾,難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