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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84034300502

    並沒有,僅對產品的中文標識有要求 如《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此外,對於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行了要求更高的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實際上,要求商品有中文說明和中文標籤,是為了便於消費者理解其含義,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畢竟不是每個消費者都精通八國語言。 而對於產品上標註的英文翻譯,實際上是基於生產、銷售廠家擴大產品銷售範圍,把產品賣給居住在中國的歪果仁的需求,其本質上是一種商業需求,而非涉及到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合規需求,國家不應當也不會傾斜立法資源去進行此類多此一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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