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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金時代當家

    有違法的。

    長期以來,人們把”補償”與”安置“混為一談。

    用貨幣補償取代徵收宅基地的住宅安置。

  • 2 #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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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你的縱容造成他們的囂張氣焰。

  • 3 # 京平律師事務所

    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一般來說,拆遷人要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補償安置的義務,同時被拆遷人也要依約定履行騰空、交房的義務,交房後由拆遷人員組織進行拆除。但是安置補償協議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檔案,不是拆遷方在不具備處置權時進行拆除的合法依據。如果被拆遷人沒有交房,被拆遷人不能直接強行拆除,其可以依據合同責任要求拆遷人履行合同義務,對於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強制法》的法定程式,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並催告,催告後仍不履行的依法執行。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拆遷時,補償協議很不規範,主體不明、內容空白的協議大量存在,被拆遷人簽訂後往往沒有保障,而在簽訂補償協議後補償款也遲遲不到。被拆遷人缺乏保障,於是雖然不慎簽了協議但仍暫不交房以守護權益。對此如果拆遷方直接依據協議實施房屋拆除,是違法的,可以透過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並追究責任。以往的案例中,浙江農村的古先生在被誘騙簽訂空白協議後房屋遭到強拆,訴至法院後,法院判決“拆遷協議僅僅是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協議,並非賦予行政機關實施強拆的法定檔案,且在原告未交付房屋時,被告尚不具有處置權,其未經法定程式實施行政強制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確認違法。”

    由上可知,一方面,在簽訂拆遷協議後,拆遷方在被拆遷人未交出房屋時不得直接進行拆除。但另一方面,被拆遷人仍然要受拆遷協議的約束,自己負有交出房屋的義務,在自己不履行時,對方雖然不能直接強拆,但其具有行政強制權,可透過作出行政決定等法定程式來執行。因此,對於被拆遷人而言,還是要謹慎簽字,當然如果不慎被誘騙簽字後也不要放棄,積極去依法維權才能真正守護自身權益。

  • 4 # 京師刑事律師張忠啟

    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後,一般來說,拆遷人要依照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同時被拆遷人也要依約定履行騰空、交房的義務,交房後由拆遷人員組織進行拆除。但是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檔案,不是拆遷方在不具備處置權時進行拆除的合法依據。如果被拆遷人沒有交房,拆遷人不能直接強行拆除,其可以依據合同責任要求被拆遷人履行合同義務,對於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強制法》的法定程式,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並催告,催告後仍不履行的依法執行。

  • 5 # 魏紫濤律師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諮詢的關注,專業的法律維權團隊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首先,如果拆遷戶已經簽署了補償協議,那麼我們可以看一下協議中是如何約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和《合同法》。

    其次,協議中的主要內容應該明確規定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最後,房屋合法拆除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經過法院判決,拿到法院准許拆除的判決書才可以進行合法拆除。

    正常程式來看,已經簽過字之後,下一步就是進入拆除程式,但是大部分會涉及到補償有無到位,拆之前到位還是拆之後到位,具體拆之後何時到位,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 6 # 楹庭拆遷律師事務所

    但是,如果合同是正常簽訂的,沒有法律問題,就要履行合同義務,我們搬離房屋,政府進行補償。

    最重要的是,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後,政府是要先將補償款打到咱們賬戶上,才能拆除房屋,否則就是違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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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京平律師事務所

    一般情況下,簽訂安置拆遷補償協議後,簽訂協議的雙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存在撤銷協議的事由,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如果簽訂協議是基於雙方合意,協議合法有效,協議雙方應當按約履行。對於拆遷方來說,應當履行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補償等義務,對於被拆遷人來說,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履行交房的義務,被拆遷人交房後,拆遷方可以對房屋進行拆除。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安置補償協議僅僅是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協議,並不能作為拆遷方在不具備處置權時進行拆遷的合法依據。如果被拆遷人沒有按約履行交房義務,拆遷方可以依照協議要求被拆遷人履行約定的義務,但不能直接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而是應當依照《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作出行政強制決定,經催告後,被拆遷人仍不履行的再依法執行。如果拆遷方直接依據安置補償協議就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行為違法。

    對於被拆遷人來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會產生需要按約履行的義務。因此,被拆遷人在面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簽字。一方面,空白協議、內容不明確具體的協議不要簽字,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受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籤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及時請求撤銷該協議。

  • 8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拒絕搬遷,政府不得強制拆除其房屋。也就是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後,徵收方強拆房屋也是違法的。

  • 9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徵收方拆除房屋的行為不違法。如果對補償標準不滿意,就不要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否則協議一旦簽署就對雙方發生效力,很難依法確認無效或進行撤銷、變更,幾乎喪失了維權機會。後期若是被徵收人拒不搬遷,就等於不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要承擔一系列不利後果。

  • 10 # 誠略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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