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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爍一國學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1、 以仁為核心的法律觀

    孔子對仁作了許多解釋,其中最能表達仁的含義的是“仁者,愛人”。但孔子是“愛有差等”的。

    〈1〉 孔子的“愛人”有親疏之分。從“親親”開始,由親及疏, 由近及遠。

    〈2〉 孔子的愛人有等級之分。等級不同,愛的內容就有差別。如“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一個是“使”,一個是“事”(事奉),這種關係顯然是不對等的。

    〈3〉 孔子的愛人是不以突破君子與小人的界限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認為“仁”作為一種高尚的道德品質,勞動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

    2、 禮是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

    〈1〉 主張正名。即糾正各種違反周禮所規定的等級名分現象。

    〈2〉 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禮作樂和出兵征戰的權利由天子掌握。

    〈3〉 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互相包庇犯罪。

    〈4〉 反對“鑄刑鼎”。

    3、 道德教化高於法律強制

    〈1〉 先教後刑,強調道德感化的作用。

    〈2〉 寬猛相濟,以刑罰輔助德

    〈3〉 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滅犯罪的功能

    4、 立法、司法主要靠賢人

    〈一〉“人存政舉”,由聖賢治國立法。

    〈二〉“身正令行”,執政者應帶頭遵守立法。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響

    孔子並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論述“法”與“人”的關係時,將統治者個人置於“法”之上,這與他在論述“法”與“禮”的關係上時,將“禮”置於法之上;在論述“法”與“德”的關係時,將德置於“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這一思想,經過戰國時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漢董仲舒等儒家的繼承和改造,成為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長期影響了整個立法、司法活動。

  • 2 # 讀一世界

    第一部分(轉換視角)

    近代以來,我們以西方法律概念來界定孔子思想中的法治觀念,經常會得出這樣一種印象:孔子主張德治和“無訟”,很少有法制的概念,更不要提法治了。

    甚至有些人將孔子的管理思想歸於人治。之所以有這種印象,源於我們習慣了用西方法律思維模式,而沒有將“禮”納入法治視野。

    因此,我們只有轉換視角,將“法治”理解成法則、法度、規章的管理,也就是孔子的“禮”的實質,而不是單純西方意義上的“法律”,才能真正理解孔子的法治思想。

    第二部分(孔子究竟如何看待法治)

    在《孔子家語·執轡》中,曾有全面的記載。

    閔子騫在出任費宰前向孔子請教為政的方法。

    孔子說:“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猶御馬之有銜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轡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執其轡策而已。”

    因此,“以德以法”才是孔子法治思想的核心所在。

    在這裡,孔子還把治國形象地比喻為駕車:君主是駕馭馬的人,官吏相當於馬韁繩,刑罰只是馬鞭子。君主治理國家,只不過是掌握著韁繩和鞭子罷了。

    孔子還強調說:“不能御民者,棄其德法,專用刑辟,譬猶御馬,棄其銜勒而專用棰策,其不制也,可必矣。夫無銜勒而用棰策,馬必傷,車必敗;無德法而用刑,民必流,國必亡。”

    孔子比任何人都清醒地意識到,放棄德法,專用刑律的負面作用,就如同駕駛馬,丟掉馬嚼子和馬籠頭,最終是沒法控制。其結果是百姓流失,國家滅亡。

    孔子強調德法並舉,並不是反對刑罰。

    孔子認為,三皇、五帝這些聖人設立刑罰只是為了設立防線,應對社會的混亂,其最高境界應是無人作亂。

    如果“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就必須“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因此,使用刑罰也是十分正常的。

    冉有還問到先王制法中“刑不上於大夫”的含義。

    孔子認為“刑不上於大夫”並不是說大夫犯罪不加處罰,而是說大夫若犯了五刑範圍內的罪行,應當自裁,君主不用刑殺而已。這只是表明大夫應有更高的道德要求,而不是說大夫可以逃脫罪責。

    當然,就德與刑的重要性而言,孔子是主張“德主刑輔”的,刑罰只是德政的必要補充。

    《孔叢子·刑論》記載了孔子與衛將軍文子談論魯國公父氏“聽獄”的故事。

    孔子說:“公父氏之聽獄,有罪者懼,無罪者恥。”顯然,孔子是十分贊同公父氏的方式的。

    孔子還說:“齊之以禮,則民恥矣;刑以止刑,則民懼矣。”設刑的最高目標在於止刑,勸善才是最高宗旨。

    但對於有些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必須嚴厲處罰。

    孔子說:“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伎奇器,以蕩上心者,殺;行偽而堅,言詐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眾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者,殺。”

    這裡提到的曲解法律,擅改法度,操持邪術及擾亂政令的人;創作浮靡之音,製造奇裝異服,設計怪異奇特的械器,惑亂君王的人;

    行為詭詐且頑固,言語虛偽又好爭辯,懂得歪門邪道又知識廣博,教人不走正道卻又廣施恩德蠱惑人心的人;

    假託鬼神言禍福,憑藉時日定吉凶,依靠卜筮看休咎使民眾疑心的人,都是無須多次審理必須以死罪論處的。

    除了這些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孔子還提到如天子頒賜的東西、貴重的玉質禮器、宗廟祭祀的祭器、軍車旌旗、兵器鎧甲、重要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若在市場出售是應該禁止的。

    如果違反這些禁令,是不能赦免違犯者的罪過的。

    第三部分(孔子認為:如何才能實現法治)首先,制定法律應符合實際並且公正無私,才能保證民眾對法律的維護和執行。

    《孔子家語·禮運》記載了晉國趙鞅鑄造刑鼎,在上面刻範宣子的刑書一事。這種看似重視刑法的措施,孔子卻認為:“晉其亡乎,失其度矣。”

    這是因為晉國應該遵守唐叔所傳授下來的法度,因為歷史證明這種法度是正確的。

    因為晉文公就是據此管理官員,治理國家而成為盟主的。

    而範宣子的刑書,是在閱兵時特定環境中制定的,是晉國混亂的制度,因此不能把它作為法律來執行。

    這種法律制度顯然不符合晉國的實際情況。而齊景公來魯國時曾向孔子諮詢秦國稱霸的原因,孔子提到秦穆公“法無私而令不愉”(《孔子家語·賢君》)便是其中原因之一。

    第二,孔子還要求為官者要帶頭執行法律

    在《孔子家語·入官》篇中,孔子提出:“行者,政之始也。說者,情之導也。善政行易而民不怨,言調說和則民不變。法在身則民象之,明在己則民顯之。”

    為官者只要自覺遵守法度,百姓就會效法執行。

    反過來,管理者做官絕對不能“枉法以侵民”(《孔子家語·辯政》)。

    若在上位者不能走正道,則“刑肅而俗弊則法無常”(《孔子家語·禮運》),一旦法令經常變更,禮制就會混亂,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士人也不能盡心做政事,百姓也很難歸順,最後就會危害國家。

    第三,孔子還提出管理者執行法律應有的標準和如何防止過錯。

    孔子說:“民有小過,必求其善,以赦其過;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輔化;如有死罪,其使之生,則善也。”(《孔子家語·入官》)

    一切以民為本來處理其犯罪行為。因為孔子認為德行是為政的開始,為政不寬和,百姓就不會聽從教導;不聽從教導,百姓就不會貫徹政令;百姓不貫徹政令,百姓就不可能聽從指使。

    孔子還說:“疑獄則泛與眾共之,疑則赦之,皆以小大之比成也。”(《孔子家語·刑政》)這一點,類似與我們當代司法實踐中的“疑罪從無”的原則。這是對人權自身的關注。

    儘管有可能放縱真正的罪犯,但仍比冤枉一個無辜的人好。

    這也不禁讓我們想起前不久重新審理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

    孔子說的“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孔子家語·刑政》)。這仍值得我們當代警惕。

    如何才能避免這些過錯呢?孔子說:“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正其忠愛,以盡之。”

    此外,他還堅持實行“三訊”制度。在具體判刑時,對於有作案動機而無作案事實的,應不予判刑。

    對那些有疑點的案件,更要廣泛地與眾人商量,如果大家都有疑問,就應該先赦免。

    第四,應在禮的精神下執行法治。

    在執行刑罰時,孔子認為,不能為懲罰而執行法律,其中禮的精神才是根本。

    《孔子家語·致思》記載了衛國獄官季羔的故事。

    在衛國蒯聵之亂、季羔遇險的危機時刻,曾得到一位他曾判過刖足之刑的人的幫助。

    季羔很不理解那人為什麼要救他,那個受刖刑的人認為,除了他犯法罪有應得外,季羔在依據法令審理他的案子的時候,總是想延長時間瞭解案情,希望他能免於罪罰,審完案子行刑的時候,季羔也是非常憂鬱。

    因此,那人知道季羔是一位君子,而不是對自己存有私心,所以願意幫助季羔。孔子聽說後讚歎道:“善哉為吏,其用法一也。思仁恕則樹德,加嚴暴則樹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

    孔子所認同的是法的原則應當堅持,但在執行時心懷仁義寬恕之心。

    此故事在《左傳》也有類似的記載。

    因此,孔子是主張“寬猛相濟”的。這顯然是要求執行法治時要很好地把握中道原則。

    此外,即使是做好事,也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長遠的道德教化為前提。

    《孔子家語·五儀解》中,孔子提到賢人時說:“德不踰閒,行中規繩”,就是說賢人施恩德時也不逾越法度,行事符合一定的準則。

    而《孔子家語·致思》記載子貢贖回魯國奴僕,因沒有按魯國法律去國庫領取錢財,受到孔子的批評。

    因為在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的情況下,不按法律去領取錢物,而按子貢的做法,就會導致魯華人不再從其他諸侯國那裡贖回魯人了。

    第四部分(在執行法治的過程中,應當如何做)

    孔子擔任大司寇時期有較多的法治實踐。

    如,《孔子家語·好生》篇記載孔子擔任魯國司寇時,凡是遇到獄訟,“皆進眾議者而問之”,經過諮詢後,然後再判斷應該聽從誰的建議。

    又如,孔子由司空升為魯大司寇,“設法而不用,無奸民”(《孔子家語·相魯》)。

    好的法治是預防為主,有法而無須用法,有法而不擾民。

    再如,《孔子家語·始誅》曾記載,孔子在擔任大司寇時,有父子二人前來訴訟,就把他們關在一個牢房裡,三個月沒有審理。

    父親請求中止訴訟,孔子就把他們放了,季孫氏聽說後認為孔子欺騙了他。

    孔子感慨地說:“嗚呼!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聽其獄,是殺不辜。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謹誅,賊也;征斂無時,暴也;不試責成,虐也。政無此三者,然後刑可即也。”

    孔子在這裡指出,執政者若自己沒有做好教化工作,或法令本身鬆弛,或沒有試行便責令執行,如因此三者去殺掉犯有過失的老百姓,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是可以動用刑罰來處理的。

    還如,孔子誅殺少正卯的故事為人們所熟知。

    在《孔子家語》《荀子》《史記》《淮南子》《說苑》《論衡》等都有類似的記載。

    但自南宋開始,其事的真實性開始受到質疑,朱熹認為:“(此事)《論語》所不載,子思、孟子所不言……乃獨荀況言之。是必齊、魯陋儒,憤聖人之失職,故為此說,以誇其權耳。”

    後來的閻若璩、崔述等也有類似的觀點,這顯然對孔子關於刑殺的論述理解上有偏頗。

    的確在《論語》中有這樣的記載:“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為政,焉用殺!"”儘管孔子是主張以德服人的,但並不完全反對刑殺。

    如,在《孔子家語·相魯》中記載了魯定公與齊景公在夾谷盟會,孔子擔當為定公相禮的任務。

    這時齊國指使俳優、侏儒在壇前戲耍,孔子說:“平民如果敢有迷惑、侮辱諸侯的,其罪當斬,請右司馬立刻行刑。”於是斬殺了侏儒,手足異處。

    古人對孔子的法治觀念並不陌生。

    我們所熟悉的三禮、歷代《刑法志》、律書等,對禮法關係都有清晰的理解。

    如《大戴禮記·禮察》:“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唐律疏議》卷一《名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即使西方思想家也有認識到這一點的,如18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中國的立法者們所做的尚不止此。他們把宗教、法律、風俗、禮儀都混在一起,所有這些東西都是道德,所有這些東西都是品德。”

    第五部分(總結)

    總之,我們只有摒棄禮法對立、“以禮入律”或者只是從指導思想上強調“禮”對法的作用等思想,真正將“禮”納入孔子的法治思想,才能深刻地理解孔子的法治觀。

  • 3 # 鑫挺83563181

    孔子並沒有"法律"意識思想?其思想貫穿的是;外言忠孝,以仁義,道德騙人?以內行奸偽,以權謀私,厚黑極端利己的思想?

    倘若孔子思想存有″法律″意識有規矩,原則性?那將是開化民智的思想,而不是愚昧思想,奴化華人的工具了?

    眾所周知流傳2000多年的孔子厚黑利己,奴化民眾的思想,把一個民族教化的結果如何?道德如何?想必都很清楚。。。

  • 4 # 使用者52688451515

    孔子是以說教為主,認為人是可以教化好的!倡導少使用刑法,警慎使用刑法。儒家思想是社會進步的一大思想!饒不可訴的情況下,才使用刑法!雲南麗江,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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