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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出言有漳

    所謂的喝酒“生死狀”,只不過是給聚會助助興而已,沒有法律上的效力。生命權屬於法律最高保護物件,所以,生命權不僅受刑法保護,也受民事法律的保護。“生死狀”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受合同法調整,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中關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打個比方,你願意讓人砍你一根手指頭,法律不會管你,但是你同意別人往你的肚子捅幾刀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民事上可能你不用賠,但刑事上卻構成犯罪。而這個“生死狀”,可能你刑事上不用承擔責任,但民事上卻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是未成年同學聚會,出現喝酒意外身亡的話,不僅生死狀無效,其他同學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酒不適合未成年人飲用。

    如果是成人同學之間飲酒,彼此自願的話,出了意外的話則自行承擔相應結果。但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強迫性飲酒致意外身亡;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極力勸酒致誘發疾病;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去;4、喝酒者駕車未進行勸阻致發生事故。

    以上四種情況,同桌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學聚會,在於敘友情,不再於拼酒量,還是適合而止,盡興就好。有句廣告詞說的好:X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哦

  • 2 # 法律書蟲

    第一,“生死狀”本身的約定內容就不能生效。同桌喝酒,生死無關?這會造成什麼樣的社會影響?根本不符合公序良俗,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重要的原則。因此,“生死狀”根本就不能生效,最多在侵權賠償上可能少賠點,想免責,那是萬萬不能。在司法案例上,勸酒出事,可是同桌有責的!

    第二,勸酒之風本身就是落後的酒桌文化。新的社會風氣應該是自由平等,而勸酒拼酒盛行實際是將個人的意志強加給他人的行為。

  • 3 # 李中東

    導讀:同學聚會,少不了喝酒,但是聚會前要籤“生死狀”,大煞風景,整這一套有必要嗎?一旦出事了,真能免責嗎?事件回顧:

    2月21日,在青海西寧,一場同學聚會,有點另類。聚會的組織者當場宣讀承諾書,同學聚餐前紛紛簽字,然後落座就餐。

    下圖為“同學聚餐免責承諾書”,網友戲稱為“生死狀”。

    酒後出事同桌擔責的案例真不少

    現在聚餐飲酒好像成了高危的事,網上檢索一下,因為有人飲酒死亡,一起聚餐的同桌被索賠的事真不少,導致大家提心吊膽的,所以“生死狀”就這麼出爐了。

    網友說:

    那麼,重點來了,有了這張“生死狀”,一旦出事,就能免責嗎?且看法律人士如何說。

    律師說:●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生死狀”,如果一同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失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的人如果存在過錯,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為簽訂“生死狀”而免責。

    小貼士:同學聚會飲酒時,以下4種行為做不得:

    1、強迫性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而勸其喝酒;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結語:

    一張“生死狀”,並不能解決問題,關鍵是提倡健康的飯桌文化。約束自己的行為,對己對人負責,從我們自身做起!

  • 4 # 法律有話說

    近期年關歲尾,各種聚會扎堆,有媒體爆出有的同學20年聚會,入場前同學需要籤承諾書、生死狀,內容為:保證酒桌喝酒喝死與同桌組織者、參與者無關,賴自己酒量不精,福淺命薄,自己本人及家屬不得或者放棄追究聚會組織者、參與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純屬是自己咎由自取,各安天命。

    簡析如下:

    第一,聚會初衷。

    同事或同學年終聚會,本就是溝通情感,暢聊生活的一件讓人心曠神怡的事情,不應該摻雜任何功利和心機,聚會的參加者應該都是一批志同道合的好夥伴,是促進感情或業務的一種“狂歡”模式。

    第二,聚會事故頻發導致“聚會和喝酒”兩難全。

    近年各地頻發聚餐喝酒時或離席後猝死的事故,有的是體質不適合飲酒,或者飲酒過量,或者飲酒與其它因素結合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產生了一些聚餐飲酒發生猝死事故的家屬向聚會組織者或者其它參與者索賠的訴訟案件,很多時候,聚會的組織者或者參與者還被判令承擔大小不等的民事法律責任,一時間該不該聚會,聚會該不該喝酒成了熱門話題,聚會聚的誠惶誠恐,喝酒喝的小心翼翼,最終聚會不盡興,喝酒變嘗酒,意義和味道默默發生了變化。

    第三,聚會該不該喝酒?

    中國的酒桌文化是飲食文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諺說“無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等,聚會很難少了酒,聚會喝酒起碼並沒有錯,正常的聚會喝酒,何錯之有?!

    第四,聚會喝酒的合理性,適度性。

    喝酒沒錯,但是應有限度。起碼遵循下列選擇:

    ①不強行灌酒。

    ②不惡意勸酒。

    如果送醉酒親友,一定送到家,或者送到親友家屬面前。

    ④喝酒是為了助興,不是為了“悶倒驢”。

    ⑤酒量控制和進度控制。

    ⑥對於平時飲酒少的親友應當適當關照。

    第五,聚會承諾“喝死免責”的法律解讀。

    承諾書,一般是對他人行為免於追究的意思表示,擅長民商事糾紛風險控制的知名律師趙力加認為,喝酒免責如果是針對普通的財產損失免責,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是對人身傷亡做出的免責或放棄追責的承諾,由於中國現行法律存在對於人身傷亡事件不得隨意按照普通民事權利那樣隨意處置、變更、放棄的限制性規定,因而即便籤署了“生死狀”,真的出了人身傷亡事故,參與者和組織者未必就真的有了“免死金牌”,是否能免責,不是一個簡單的“承諾書”就能決定的,而是仍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法律規定稽核,是否承擔責任。

    因此,聚餐喝酒,最重要的酒量、人品、酒品、速度、處理態度等等,而不是靠承諾書就認為可以肆意“悶倒驢”,處理方式不對,再好的“生死狀”也保不了聚會其它參與者和組織者“免死”。

    ♥僅供參考,感謝民商事知名風險控制律師趙力加的法律點撥。♥

  • 5 # 楊子1989

    肯定不能。不知從何時起,現在聚餐喝酒,都得要多喝,不喝酒,吃飯沒意思。在一起吃飯,就你不喝,顯得你不入群,不多喝,顯得情不深。有這種思想的人就錯了。 同學聚餐,聚的是情誼,不是喝酒,籤“生死狀”,太荒唐,出了事誰都跑不了,不會因為這個而免除責任。所以以後喝酒要學會往外推,能喝半斤就喝三兩,找個理由搪塞過去,今天有事,不能喝等等。這不會顯得你沒有面子,相反這正是保護自己的身體

  • 6 # Lee橋生活雜談

    不能的。現在是法治社會,作為國家公民,可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 7 # 穎想法律故事會

    適逢佳節,為了喝酒而簽署“生死狀”,也算是為喝酒事業鞠躬盡瘁了。只不過,根據規定和相關法律原則,這樣的文書恐怕不能達到免除法律責任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 所謂“生死狀”,應該就是幾個飲酒人之間簽署的,免除責任的協議書。這樣的協議書內容,主要就是“喝酒自願,責任自負”之類的。雖然這樣的協議書也許是簽署人自願簽署的,但是,其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也是沒有效力的。

    最基本的四種情形下,同飲人難逃干係:

    一為:、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同飲人還勸酒的。比如,醉酒人身體狀況不佳,不能飲酒,同飲人仍然勸酒而導致病發的。當然,此時,同飲人是否瞭解醉酒人的身體狀況是承擔過錯責任的關鍵。但是無論如何,同飲人都無法完全排除干係,最起碼要從公平角度,給予一定補償。

    二為:強迫性勸酒。此種情況下,雖然醉酒人自己也有責任,但是同飲人仍然無法逃避責任。

    三為:醉酒人酒後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而同飲人未加以勸阻。在此種情況下,同飲人對於醉酒發生的事故或意外無法免責。

    四為:同飲人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致使醉酒人沒有得到及時照顧,引發意外。同飲人不得免責。

    第三, 出現以上四種情形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同飲人難以免責。而簽署“生死狀”,也無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總則》,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因此,此種為了逃避責任,簽署生死狀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有違社會上的良好習俗,“生死狀”的效力也就不存在。

  • 8 # 整形百曉生

    這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屬於合同法中的自始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喝酒生死狀,屬於第五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人的生命是法律保護的,無論自己還是他人都無權放棄,所以在中國,安樂死是非法的就是這個道理。

  • 9 # 空空的副駕駛

    這個問題有點奇葩,喝酒還是適量的好,即使有所謂的法律效應,把同學喝死了你內心會好受嗎?

    喝酒只是喝的一份感覺,喝的是友情,親情,如果把喝酒當成了戰場,只能說

    您是酒仙了,同時也失去了喝酒的意義,

  • 10 # 那就叫我高律師吧

    首先,很肯定的回答,聚會喝酒簽訂生死狀,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生命權作為法律所保護的最高權利。是不能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去理解的。同學聚會簽訂生死狀,按照中國的現行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可以說是無效的,如果因為同桌勸酒導致喝酒人發生意外,或在明知其醉酒的情況下,不阻攔其駕駛交通工具離開發生交通事故。同桌協議並不能免除同桌人對發生危險的人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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