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國國家地理圖書
-
2 # 純鈞LHGR
刑偵,其實刑和偵是兩方面。現在詞語意義發生了變化,才把它們融為一體,而在古代,這兩方面是分開的。這裡只說“偵”。
奴隸制社會的時候,曾經有很長一段時期靠“占卜”來破案——按今天看,要多不靠譜就有多不靠譜,是吧?但當時還弄得蠻像那麼回事,一卦算下來,說有罪就有罪,說沒罪就沒罪,不知坑了多少好人,放過了多少壞蛋。
進入封建社會,雖然不用占卜了,但是還有“神斷”。比如《學治臆說・敬城隍神》記載“劉開揚”案例項,把罪犯帶進城隍廟,用城隍對人的心理威懾作用來斷案,現在看來,也跟開玩笑一樣。
再後來,司法制度進化,有了專門的偵緝人員。古代有“三班衙役”,快、壯、皂。快班,便是負責偵緝蒐證之類工作的。他們的工作方向,主要靠幾點:
1.人證。也就是口供,古代也稱“口實”。這包括犯人自述,以及證人的證詞。證人提供線索,快班衙役順著線索去找疑點,然後進行分析。
2.物證。包括現場遺留痕跡等等。很多人知道古代有法醫,即仵作,負責驗傷、驗屍;但多數人不知道,古代其實也有“法證”,負責採集、檢驗證物,從西周時就有,稱為“司厲”,隋唐後稱“錄事”“主薄”。但是,他們發揮作用是在宋以後,因為隋唐時期,尚設有“咒禁”,有咒禁博士和咒禁師,有時還充當法醫,也算相當沒溜了。
刨去這些不科學的不說,古代也有法證高手,算是當時的“法證先鋒”了。比如南宋鄂州府衙主簿楊元慶,曾著有《玉樓閒話》,專門講現場蒐證、檢驗物證以及賊贓的書,可惜至今只剩書名還在,已經佚失了。
雖然古代也利用經驗和科學手段來偵查案情,也包括很多化妝偵查、利用計謀策略偵查手段,但畢竟還是受大環境限制,其實也都不是特別管用,所以冤假錯案時有,且未決懸案甚多。
而對古代偵破幫助最大的方式,是“賞金”。在古代,舉報罪犯的獎金極高,一個人舉報一個罪犯,如果是重大案犯的話,他這一生基本上能都靠賞金吃穿不愁,這比以上任何一種偵破方法都有效。
-
3 # 酒騎風
靠刑訊逼供。
中國古代的行政長官往往要兼顧三個角色:
行政長官,公安局負責人和法院負責人。
然而,如果一旦涉及到地方有命案,或者重大刑事案件的時候,縣官就抽不開身了,這時候怎麼辦呢?
用最短的時間確認一個嫌疑人——然後想盡辦法讓他招供。
比如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
縣官劉錫彤的思路就有點類似於消防隊員的問題:
問:著火了怎麼辦?
答:用滅火器撲滅。
問:沒著火怎麼辦?
答:放一把火,然後用滅火器。
對縣官來說一樣的,傳統社會里,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任何人做了虧心事都很難不被鄰居察覺,所以普通的案件只需要走訪鄰里,基本上就可以偵破。
但是,如果一個流竄犯做案,作案之後又跑了。這對縣官來說就形成了一個很大的阻力。
於是抓住一個人,往死裡打,總是會招的。
不是每個案子都和楊乃武案一樣,最終能夠大白於天下的。
縣官刑訊逼供被查出來的可能性非常低。
所以歷史上除了幾個特別有名的,比如狄仁傑、宋慈、施世綸等不多的幾個靠法律吃飯的官員外,基本上沒多少官員真把破案當回事。
別天真了,今天是歷史上最好的時代。
-
4 # 腦洞歷史觀
前些年的《法醫秦明》等劇大火了一把,其實在美國,刑偵劇是一大門類,像《CSI》就是很火的劇,一集講一個案件,裡面動用了各種手段,比如DNA技術、指紋技術、血液檢測等等,往往都有高科技儀器。
那沒有這些裝置的古代破案需要什麼呢?
其實古代的刑偵跟中醫不多,也是聽望聞問切。
聽,就是聽人說話的聲音,觀察嫌疑人的一些小動作,從而判斷他是不是在說謊。
還總結了很多經驗:一曰辭聽,觀其言出,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赦;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耳聽,觀其顧視,不直則毛。
這是比較簡單的,其實這種方法現在刑訊時還在用,就是透過一些小動作來判斷真假,比如眼球的運動方向,如果眼球朝左移動,這說明他在進行回憶,說的可能就是真的。如果眼球往左上角移動,則說明他很可能在進行創造性思維,也就是在編謊話。
有一個例子,在春秋的時候,鄭國的子產有一天外出,聽到一個婦人在哭,原來她死了老公。
子產一聽,下令把這個女的抓起來,一審問,果然是她殺了老公。子產是怎麼知道的呢?他說:凡人之於所親也,有病則憂,臨死則懼,即死則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
就是從聲音裡沒有聽到哀,反而是懼,那一定有內情。
想必,潘金蓮哭武大,也是懼多無憂。而且還在擦口水!
接下來,就是望,觀察死者的各種肢體狀態,現場的痕跡等等,還包括屍檢,像宋慈就有一整套屍檢的方法。水滸傳裡,武大被毒死,骨頭也會發黑。
這裡我們舉栗子來說明。
有一個案子,浙江的句章縣發生了一起火災,受火人家的男主人被燒死。
破案的縣官來了之後,仔細檢查了身體,就把女主人,也就是其妻子抓了起來,認為她有重大嫌疑。
為什麼呢?
這個縣官還做了一個實驗,抓來兩頭豬,一頭殺死,一頭捆好,然後一起扔到著火的柴堆裡。
等豬死了之後拉出來檢查,兩位二師兄出現了明顯的差異。
先殺死的豬的口腔是乾淨的,而活活燒死的豬嘴裡全是火灰。
這起案件中,死者的嘴裡沒有火灰。這說明,男主人早在火災發生前就死了。那妻子當然有重大嫌疑。
此外,還有很多細節。
比如判斷一個人是否馬上風,可以觀察丁丁,真正的馬上風,丁丁不會變軟,而假的馬上風,丁丁軟如死蛇!
又比如上吊跟被勒死,上吊死會吐舌頭,大小便會失禁,繩子反而不緊,抱下來時,屍體的喉間還會發出一點聲音。而勒死的,手上一般有掙扎的痕跡。
還有判斷淹死,如果是真淹死的,口腔必有沙石,如果死後扔進去的,那嘴裡或者腹中就會比較乾淨。
這些都是長期的實踐得出的經驗。
除了這些,還有聞,就是聞現場的氣味。
問,當然不是問死人,而是問家屬,問相關人等。
切,嗯,就是打!這是古代最主要的破案手段,打你幾十棒,看你招不招。古代大部分的案子,應該就是這樣破的。
-
5 # 暢銷書會
在中國古代,行政區域劃分為郡縣制,古代的縣一般都不大,一般一萬人以上就是大縣了,長官叫縣令,萬人以下的叫縣長。其實古代縣官真不好當,這些文人書生不僅要把八股文章寫得漂亮,還要公檢法一身擔。
在未受過刑偵培訓,也沒有破案的經驗的情況下,縣令們靠著蛛絲馬跡的線索破案,在民間留下了不少精彩的故事。話說有一個縣城中發生了劫盜案,受害者是當地的富戶,正準備嫁女兒,可氣的是女兒的嫁妝都被偷走了,其嫁妝多是絲綢衣物、首飾。
得到報案,縣官命令封鎖各方城門,只留一個城門供行人出入。然後親自在城門樓上觀察行人。午時過後,有四個彪形大漢抬著一個擔架朝城門走來,擔架前後還有兩個彪形大漢作為護衛。擔架上的人大被矇頭,被角露出一隻鳳釵,顯然是一個睡著了的女眷。作為護衛的彪形大漢不停把手伸進被子裡,掖好被角,看來似乎是擔心女眷著涼。
這時,縣官立即命兵丁截停他們,並上前查問。他們說這是自家的女眷回孃家時生了病,怕她死在孃家,所以趕緊送回婆家。
縣官卻說篤定說他們在扯謊,立即差人揭開了被子。只見,擔架上全是珠寶首飾和綢緞衣服,一個神色慌張女子躺在這些東西上面。這回人贓並獲,縣官立即命人把這些人都拘到衙門。
一頓板子後,這些人全都招認了。原來這夥彪形大漢正是搶劫富戶的賊人,這個女人是他們僱來幫忙的妓女。他們聽說縣官封鎖城門,想用這種方式轉移贓物。
事後,有人問縣官是怎麼看出這些人有問題的?縣官一共說了三個細節。
第一,一個生病的女子能有多重,為何需要四個彪形大漢抬她?
第二,男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多次把手伸進患病女眷的被子裡掖被角,十分不雅觀,要知道古時候男女之防很重。而且男人多次伸手掖被角,只能證明擔架上有什麼東西是不敢讓人看見的。
第三,他們說是送患病女眷回家,為何只有男人跟著,沒有女眷隨行?這一點十分奇怪。
綜合這三點,他就認為這些人必然有問題。
在沒有高畫質攝像頭、人臉識別技術、DNA鑑別、指紋查驗等等一系列的幫助下,古人破案多數靠自己的獨具慧眼,大有四兩撥千金的效果。有意思的是,古代破案的常用一個辦法至今仍在沿用,那就是賞金。在古代,舉報罪犯的賞金一般都不低,所以,看到罪犯的百姓基本不會睜隻眼閉隻眼,而是立即報告給官府,然後坐等罪犯落網後發賞金。
回覆列表
▪❶▪
“親親相隱”
《論語·子路》中有這麼一個故事:“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個故事是說,葉公跟孔子講,在他的家鄉,有個為人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別家的羊,他一樣告發了。孔子聽了後卻說,在他家鄉,正直的人不是這樣的,如果父親和兒子中的一人犯了罪,他們互相隱瞞,這才符合常理。
在這裡,孔子將維繫家庭的父子關係——“人倫”放到司法之前,即“親親相隱”才是符合常理的。但這個故事只是一個在倫理問題上的推論,並沒有具體的司法實踐。孔子的提法在實踐上的難度顯而易見:大家都親親相互,最後的司法裁判如何辨別真相?
‥❷‥
春秋決獄
董仲舒
歷史上漢朝的司法制度直接受儒家思想影響,從那時起我們的老祖宗就在司法實踐中跟“公理法理之爭”槓上了。儒家思想在司法體系中的體現為“春秋決獄”。司法官會根據儒家典籍《春秋》中的義理裁決具體的案件。
《通典》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一人毆打了他的生父,這在漢朝本屬於重罪,但董仲舒並沒有判邢。因為董仲舒考察後得知,這個生父並沒有撫養當事人,而是送與別家。之所以被打是因為在酒後藉著酒醉,向當事人耍混說:“你是我兒子。”
董仲舒的判決認為,當事人的生父並沒有養育他,他們之間已經沒有父子之義,所以當事人的行為並不能作為毆父罪處罰。
法律思想上,漢武帝採用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
“春秋決獄”讓司法官有了靈活裁決具體案件的司法依據。從孔子“親親相隱”的倫理推論上升道國家層面的法理依據,這主要依賴於儒家學者對《春秋》乃至其他儒家典籍的解讀。
換言之,在親親相互的混亂和司法條文的僵化之間,漢朝的治理者選擇了儒家的知識分子作為兩者的中和劑。老百姓眼裡的常理還不能作數,要高階知識分子承認了才算。
無論如何,這比起動不動死罪的秦律來說要友善多了。
包公斷案演出現場(歷史背景:北宋)
《三國志》裡記載曹魏的一個名臣陳嬌曾處理過一個案件:一個農民因為父親患病,久治不愈,他宰殺了自家的耕牛作祭祀,祈求其父痊癒。私自宰殺耕牛在當時是死罪,負責斷案的縣令判這個農民死罪。陳嬌得知案情後,認為這個人是個孝子,為他赦免了罪罰。
看多這樣的案例,人們又會發現,要不冤死,判你的人得是當時的哲學博士、國學大家、碰巧還是個官。在識字率低下的古代,這種方法基本不可能被普遍執行。被記錄下來的案例很多更像是當權者的政治宣傳。倒黴的碰到腐儒,還會搞出的“不守禮法”、“不守婦道”、“文字獄”等等。
知識分子不一定靠譜,那麼回到之前的問題,義理和法理有了矛盾,司法裁判聽誰的?
…❸…
禮法合一
唐高祖
到了隋唐朝,當權者覺得“春秋決獄”那套一來太主觀,二來受知識分子(也就是儒家)把持。於是“禮法合一”的時代開始了。
唐高祖李淵主持修訂了武德律令,作為唐朝司法基礎。其後亦有《貞觀律》、《永徽律疏》、和《唐律疏議》,細化了罪刑體系、德刑理論和行政法規,將“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系統化地納入唐律。唐律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家訓圖
換句話說,這些以前靠儒生搗鼓對錯的事,現在有了司法上的明文依據。其中一條便是“同居相隱不為罪”。法理和倫理的矛盾到了唐朝不再由官員主觀裁定,而是有了具體的價值觀導向。
與漢朝以來不同,唐律的制定更倚重於事務性官僚,用現在的話說,精美的商人比道學家會管事。這樣的結果卻是,更加完善了貴族和官員特權。
起源於《晉律》的“官當”,在唐律中變本加厲:官員可以用奪爵位、除名籍和免官來抵罪,甚至可以用當事人的歷任官品抵罪。
杖臀全刑是折杖法中的一種,開始於宋太祖時期。
到了宋朝,事務性官僚要學習法律文書,並由“律學博士”進行講授和考核。歷史發展到這裡,似乎又走了個迴圈,法律條文再次壓倒了人倫常理。司法權統歸中央。由此,宋朝成了重刑最多的朝代。
▼
美國禁酒時期反對禁酒的遊行
把這些老祖宗的套路換到現在,有的如“親親相隱”已經有現代司法的實踐先例,有的如“禮法合一”在現代化的程序中爭議多多。不過歷史至少證明,司法和倫理都不能取代彼此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過度依賴前者,我們得到重刑的秦律或者美國禁酒令那樣的鬧劇,過度依賴後者,司法裁決則淪為誅心的詭辯。
中國現有的法律系統為大陸法系,庭審缺乏英美法系的靈活性,沒有判例法作為補充,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特別是涉及當事人同時作為施害者和被害者,案件推理和罪行判定會與一般的“常識”相悖。
這一案的審判結果,與其說是不符合公義,不如說中國的司法系統再一次錯失了一個追求公義的機會。
以上觀點為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