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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嬞菇涼

    以結婚給彩禮為例:

    結婚給彩禮是習俗,不是惡俗,除符合最高院的幾個解釋,那給了可就要不回來了。

    分析:

    1、你結婚給彩禮,因為符合習俗,不是惡俗,所以法律允許,許你做,你做了是得到授權,你不做是不用那個授給你的權。記住,法條可沒說結婚非要給或者非要不給,只是概括地允許你做了。

    2、你結婚後想問老丈人要回彩禮,老丈人不給的話(丈母孃允許除外),你也拿不到。因為你要回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更與風俗相沖突。所以法律不允許,不許你做。什麼叫不許你做?就是你打官司敗訴風險極大(調解、找關係又除外)。你會問,它不是授權嗎?我偏要試試看,當然可以試試看啦。但是這時候要引入權利衝突的問題,你可以這樣做,你老丈人也可以不這樣做,此時權利發生衝突。在相爭不下的時候,合理性、歷史性等原因發揮作用,法律作出了更為合理的選擇(拋開贈與不談,尚不能把給彩禮和贈與等同,否則最高院為什麼在婚姻法解釋裡提而不提在合同法解釋裡),遵從公序良俗。但是,如果權利不發生衝突,你和你老丈人願意怎麼樣怎麼樣。你又會問,我可能做出一件非常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事,而且也沒人和我有權利衝突,我能做嗎?當然可以,你和你老婆在家看黃片,想怎麼看怎麼看(陝西夫婦看黃片案可以查查),民法才懶得管你呢。可是注意,你和你老婆在大街上看,恐怕就欠妥了,因為你與不特定多數人存在權利衝突。

    總結:

    公序良俗只在權利衝突(爭議)時才發揮禁止你怎麼樣做的作用,但是它之所以能發揮這種作用是因為有其他權利主體可以請求你不這樣做。公序良俗本身畢竟不是法律條文,隨意性極大,所以是授權性的。一旦理解為禁止性規範,那就慘了,你和你媳婦會遭遇到陝西那對兒苦命鴛鴦同樣的命運,真如此,可以說整個民法所要追求的自由世界的基礎將會全面崩潰,反人類嘛。

    感言:

    同學,這是我的一家之言,很可能錯。而且用“你”這個稱謂是想讓你能真切地感受,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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