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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考責”,解決“責任制落實考不考一個樣”的問題。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制度,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考核與領導幹部個人考核相結合。要科學設定考核內容。突出考核基層黨委落實主體責任、支援紀檢監察機關履責情況,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貫徹落實八項規定、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以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等情況,並提高這方面工作考評分值的比重。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認真研究考核等次結果,及時召開考核結果通報會,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五是“問責”,解決“責任制落實好不好一個樣”的問題。首先要“簽字背書”倒逼追責。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是職能部門,都要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責任“簽字背書”,一旦出現問題,依據簽字追根溯源,以倒查倒逼機制形成各負其責的局面。其次要“一案雙查”嚴格追責。強化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長期存在不正之風的地方和部門實行“一案雙查”,嚴格按照黨紀有關規定,對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姑息手軟等行為,既要從嚴追究當事人責任,也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堅決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同時還要“一案雙報告”捆綁追責。加快查處腐敗案件體制機制改革,對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實行“兩報告”,做到“下管一級、上報一級”。透過把集體責任與個體責任、黨委責任與紀委責任捆綁起來,防止以集體名義不了了之,破解責任“追究難”、“難追究”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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