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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因裡希法則(Heinrich"s Law)又稱“海因裡希安全法則”、“海因裡希事故法則”或“海因法則”,是美國著名安全工程師海因裡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則.這個法則意為:當一個企業有300個隱患或違章,必然要發生29起輕傷或故障,另外還有一起重傷、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裡希法則是美華人海因裡希透過分析工傷事故的發生機率,為保險公司的經營提出的法則.這一法則完全可以用於企業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後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的隱患.

      海因裡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連鎖論,用以闡明導致傷亡事故的各種原因及與事故間的關係.該理論認為,傷亡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儘管傷害可能在某瞬間突然發生,卻是一系列事件相繼發生的結果.

      海因裡希把工業傷害事故的發生、發展過程描述為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的事件的連鎖發生過程,即:

      (1) 人員傷亡的發生是事故的結果.

      (2) 事故的發生是由於:①人的不安全行為;②物的不安全狀態.

      (3) 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是由於人的缺點造成的.

      (4) 人的缺點是由於不良環境誘發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遺傳因素造成的.

      海因裡希的工業安全理論是這一時期的代表性理論.海因裡希認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企業事故預防工作的中心就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海因裡希的研究說明大多數的工業傷害事故都是由於工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即使一些工業傷害事故是由於物的不安全狀態引起的,則物的不安全狀態的產生也是由於工人的缺點、錯誤造成的.因而,海因裡希理論也和事故頻發傾向論一樣,把工業事故的責任歸因於工人.從這種認識出發,海因裡希進一步追究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認為人的缺點來源於遺傳因素和人員成長的社會環境.

      海因裡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連鎖過程包括如下5個因素.(一)遺傳及社會環境(二)人的缺點(三)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四)事故(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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