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釋義】本條是關於食品召回制度的規定。
為防患於未然,強化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美國等許多國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也在2007年釋出《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建立了中國的食品召回制度。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正式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
所謂“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透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召回不同於企業根據“三包”規定進行的換貨、退貨活動。前者針對的是某一批次或類別的產品,只要是該批次或類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該批次或類別的所有產品都要召回。這裡,不排除其中某些產品是安全的;而後者針對的是個別產品,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個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按規定要求換貨或者退貨。通常,同一批次或者類別的其他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義:一是防患於未然,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體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監管效能,變被動為主動。
為保證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安全檔案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並儲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採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資訊,儲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汙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資訊等檔案,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資訊,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資訊管理,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資訊,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監督食品生產者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一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釋義】本條是關於食品召回制度的規定。
為防患於未然,強化生產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美國等許多國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也在2007年釋出《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建立了中國的食品召回制度。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正式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
所謂“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透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召回不同於企業根據“三包”規定進行的換貨、退貨活動。前者針對的是某一批次或類別的產品,只要是該批次或類別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該批次或類別的所有產品都要召回。這裡,不排除其中某些產品是安全的;而後者針對的是個別產品,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個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可按規定要求換貨或者退貨。通常,同一批次或者類別的其他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義:一是防患於未然,充分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體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監管效能,變被動為主動。
為保證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安全檔案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並儲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採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資訊,儲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汙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資訊等檔案,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資訊,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資訊管理,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資訊,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監督食品生產者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一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級召回指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