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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敏康801

    企業和公司如規章制度或合約有此提點,公規有權可罰錢。但1.8萬的款額有點誇張,或許你是分成提取或另類方法賺取工資,很難分清和解決。現有調解機關或仲裁所,是否清求幫助和資旬專業意見,在人合理,合情,合法的前提下,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好能與當事公司協商化解,在原則分明的基礎上各退一步或平衡中間的利益,獲得圓滿的解決!

  • 2 # 淺海深藍

    肯定不合理。下面就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談一談這個問題:

    勞動法關於加班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天;特殊原因需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天,

    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在本案件當中,即便公司是特殊原因,兩位員工當天上午已經加班半天,超過了一天3小時的最高時限,員工再拒絕加班,也是按《勞動法》執行,不知員工錯在何方?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嗎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明確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加班。

    劃重點: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什麼叫協商一致?就是企業與員工商量,員工同意後,才可以在上述勞動法限定的時間內加班。既然是協商,那麼員工也可以不同意,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在員工當天加班已超過3個小時的情況下,依然違規要求員工繼續加班,員工拒絕只是按照勞動法行使自己的權利,遵守法律不應該有過錯。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不得違法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企業不能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兩項法律同時規定,企業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而在本案例當中,企業在勞動者加班超過三小時的情況下,還強迫員工加班,明顯同時違反了兩項法律,倒是企業公然與法律作對。

    企業符合“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的特例嗎

    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員工不得拒絕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情況,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交通運輸線路、生產裝置、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到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些特例,都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事情,影響到公眾利益的事情,而一個企業出貨,不論本案是如何拔高,把公司出貨上升到了國計民生和勞體大眾生命財產的高度。

    法官口中的“緊急生產任務”從何而來

    為找到法官所謂的“緊急任務”的出處,我翻到如下資料:

    根據在1994年2月8日國務院釋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關於員工加班的特殊情況:

    1、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工作必須連續生產或運輸、營業的;

    2、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停產期間做裝置保養檢修的;

    3、因為公共設施、生產裝置、或交通運輸線路等,臨時發生故障後,必須進行搶修的;

    4、發生了嚴重的自然或其他災害,使人民安全健康以及國家財產遭到了嚴重的威脅,需搶救的;

    5、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加工、運輸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同時在第八條又進一步明確:

    企業在上述情況下組織職工加班加點的許可權,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的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在一這規定後,國務院又於1995年5月1日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但修訂後的規定中並沒有提到有哪些國家有關規定,所以我們暫時按94年版本來判斷。

    那麼企業出貨算哪一條的緊急任務呢?似乎哪一條都不符合。既非不能停產的連續生產,也非國防緊急任務,不知是從哪一條來判定這所謂的“緊急任務”呢?後退一步講,即便是符合修訂前版本中的第六條,可是企業有組織員工加班的許可權嗎?既然沒有上報主管部門批准,那所謂的“緊急任務”又是從哪裡定義的了。大家都明白,法律講究條款,判決講究證據,既無依據又無批文,平空就來“緊急任務”嗎?

    此案例一開,遺患知多少

    說起遺患,不得不提到N年前的“南京彭宇案”,這一案件的判決理由“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去扶?”,這一句話猶如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據說將華人的道德觀直接拉退五十年,致使“老人當道,人人自危”。

    那麼本案例一開,會引起什麼後果呢?

    一、員工擔心企業可能時常會有莫名其妙的緊急任務

    既然出貨都能成為緊急任務,那麼還有什麼不是緊急任務的?以後大抵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只需要一句緊急任務就可以了。

    本來員工就是弱勢群體,在很多企業裡存在加班多,加班費低的現象,很多員工都已非常反感,在這種情況下,又往員工身上壓了一座大山,從此再無權拒絕企業的加班要求。這又是把勞動法置於何地呢。

    二、企業經營出現問題似乎都有理由甩鍋到員工身上

    企業作為經營實體,日常工作是由員工來完成的,勞動成果也是歸於企業的,那麼經營管理的風險理應也是企業來承擔。而本案,在勞動法普及的今天,公然將延遲交貨違約甩鍋到檢驗員身上,那麼還有什麼不能甩的呢?

    你沒有服務好客戶,致使客戶沒下單,直接損失10000元,你承擔15%

    你今天完不成專案策劃,影響了明天客戶簽約,直接損失500萬元,員工承擔10%

    你今天沒做好投標書,致使公司投標不成功,直接損失1000萬元,員工承擔8%

    你沒做好招聘工作,招不來員工,致使公司不能完成銷售業績,直接損失1個億,員工承擔5%

    ……

    有了本案的判決,這些明天就不會是一個笑話了,難怪員工擔心自己的將來。

    三、勞資雙方互相不信任,員工關係難度更大

    此例之後,企業可甩鍋,更頤指氣使;員工怕擔責,工作畏首畏尾,一旦有風吹草動,每個人先保住自己的利益,這樣的企業又何談發展?今天“老人當道無人敢扶”的局面也許就是明天職場面臨的面實。無疑,這樣下去只會使企業與員工都受到傷害。

    我們本著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原則,來談一談,在遵守勞動法的條件下,不強迫員工加班的情況下,如何才能按時完成任務。

    一、企業應及時做好生產檢測計劃

    在時間管理的四個象限中,我們知道緊急任務的出現,往往是對重要而不緊急的任務不重視,在時間上拖來拖去拖到最後關頭;或者是沒有做好工作計劃而致使一些突發事件出現。而本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正因為領導對本次任務不重視,或者沒有做好生產及檢測計劃,致使企業在最後的幾個小時內完不成工作。那麼生產和檢測的計劃由誰負責?只能是企業的各級領導而不是兩個基層的檢測員。

    比如週六出貨,如果你週三或週四就能完成檢測是不是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了?所以事在人為。與其忙著推卸責任,不好做好自省,提升管理水平。

    、部門領導要關注員工情緒

    部門領導的職責之一就是對本部門員工的管理,其中就包括調動員工的情緒。領導明明知道,公司不準備與員工續簽合同,員工有情緒,這個時候領導最應該做的,就是主動和員工溝通,說明企業不續簽的原因,得到員工的理解,同時幫助員工與企業溝通各種補償,讓員工在為企業長時間的付出以後不至於寒心。而在本案中,領導沒有及時幫員工處理情緒的問題,開啟員工心結,從而使矛盾激化,最終使得企業受到損失。

    三、領導要具備應急管理的能力

    無論是人力還是其它資源出現問題的時候,領導必須馬上進行調整,不能使公司業務受到損失。這也是領導崗位存在的意義之一。在本案當中,員工合同馬上到期,領導卻未提前招到替代的人員,是計劃管理失職;員工不願再加班,已經回家,卻不能及時調配人員頂崗,是應急處理失職。如果領導能做到其中的一項,也不至於導致今天的損失。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當中,企業最終違約被罰12萬元,其實是內部管理問題造成,而非一兩個基層人員能夠影響。所以,將本案判員工擔責,從法律上來說,是置勞動法於不顧,無依無據。而從理上來講,是幫企業推脫責任。一旦社會上形成風潮,可能象“彭宇案”一樣,將拉低職場人的覺悟五十年,對勞資雙方都是極大的傷害。

    注:其實關於這個案例,由於有著前因後果,我們不能斷章取義的去判斷合理與否。本人多次受邀請發表看法,就此事分別從三種視角寫了文章,這是第三個視角。但基本上每個觀點都會有人贊同有人踩,甚至不少人開撕。其實這個問題怎麼看,還是那句話,說到底是雙方都有問題,雙方沒有贏家!

  • 3 # 廣佛同城生活

    肯定不合情合理!這必定成為奇案,合法不合法,自然法律人士評定,是否合情合理,百姓還是可以評判一下的。

    我覺得此方法,不可取,激發社會矛盾,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為何會這麼判決,裡面的詳細舉證和判決的法律依據,無論爭議多大,起碼,相關的目的達到了,賠錢不賠錢已經不重要了(說不定企業不會真要其賠或者乾脆就要他賠都有可能),但其“政治”目的是明確,“經濟”目的在其次。

    一、對企業:

    如果,果真企業因為不加班而損失訂單(還是質檢員工,不是生產員工咯),這是非常不可思議的,只能說明企業的管理水平超級差,或者企業根本就是因非不加班而導致訂單違約影響轉移到員工身上而已。

    作為一名雖資歷比較久但才疏學淺的管理人士的我都知道,任何管理都必須有緊急預案的常識,這家企業居然將大額訂單押寶在兩個普通質檢員身上,這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但凡有點經營管理常識的人都知道幾乎不可能出現此類情況。還有這家企業告員工,不怕員工反告其他違法行為或者影響這家企業的聲譽,說明這家企業做的很“正規”啊,企業不會不購買社保?不會違反勞動法條款吧?不會偷稅漏稅?既然做的這麼“規範”,那麼管理水平應該是高的才對啊。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利用必然會發生的損失做出控告員工的舉動,起到“殺雞儆猴”反而不擔心員工反告或引發其他負面問題暴露,說明企業黑白通吃,比較霸權的那種,否則這麼“猛烈點”的手段都用的出來,這也太容易激發社會矛盾了。他做到的,只能證明一點:這家企業天不怕地不怕,黑白兩道都能擺平的那種。

    二、對員工:

    養兵千日用兵一時,雖然,是否加班是員工的權利,也許加班,企業獲利更多,但是,員工還是不必要採取拒絕加班脅迫企業續簽訂合同的方法的,一碼歸一碼,續簽訂合同是另外一個,你可以勞動仲裁來解決(也許解決不了,可以用腳投票啊)。

    畢竟,在企業接單不容易的情況下,員工與企業風雨同舟還是必要的,雖然,這只是單純的僱傭關係。

    如果,相關的勞動者有機會成為企業主的時候,你的觀點也許會改變。

    所以,企業緊急情況,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情況下,能幫助企業就幫助企業,至於企業其他不ok的地方,你可以透過法律和用腳投票來解決其他爭執問題。

  • 4 # 桂華79機電

    法律面前不講理不講情,只講法。他也沒說清楚是什麼情況下,他只是簡單的說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8萬元,也不知道是什麼工種,也不知道他的工種是否他人可代替,也不知道他是否籤特殊工種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單位讓你卡住喉嚨,而要挾造成損失怎麼辦?豈能讓你說不加班就不加班,警察辦案中,到了下班時間或節假日能中斷休息?所以對他提的問題,不要盲目發表意見

  • 5 # 大渝涪人

    首先你可以拒絕加班,但你無法拒絕加班費,甚至有些人員希望多加班,多掙點錢。

    勞動保護是36h/月,但現實中很多都是被自願加班,舉例兩個例子說明:

    第一.有些公司加班到7點,免費吃宵夜,加到9點有補貼,加到11點給打車費。

    第二.曾經有人說過,如果給你5K/月,你覺得加班跟你沒關係,我只是個打工的。

    如果給你15K/月,你會覺得公司業務很重要,要適當加加班。

    如果給你50K/月,你覺得來得最早,走得最晚,也是理所當然的。

    如果給你100K/月,公司就是我家,吃住在公司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你連加班費都不想掙,證明你也不想承擔過多的壓力,沒太注重工作,那麼建議你做行政、後勤之類的崗位,相對於比較輕鬆,加班也少。

    也許有些公司是沒有加班費的,但前提是已經預付加班費用,因為沒有加班費的公司,相對於有加班費的公司,起薪要高很多,所以你不想加班,公司肯定是不允許的,雖然有勞動法保護,也會給你安排超出8小時範圍內的工作量,美其名曰,效率太低,工作沒完成,是自願加班,自願的事情,法律也不保護。

    因為工作量這個事情,很難量化,也很難定義,隊非你是做計件的崗位。如果你覺得工作量太大,不能在8小時內完成,公司會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崗位,就可以隨便安排你了,最終受傷的是你自己,所以只要工資給得起,加班沒問題。

    關於加班問題,恐怕是每個職場人士都很關心的話題,大部分公司都是要加班的,我記得上家公司,工廠裡面有些做生產管理的,一個月加200小時,這是什麼概念,相當於一個月上了2.25個月的班,但總收入往往是底薪的3倍,就是說你1K的底薪,加上加班費可以拿到大約3K,所以很多人是願意加班,但是加班也注意適時的起身運動,以免影響對身體健康。

    其實我也很討厭加班,以我的崗位屬性來看,加班都是效率低下的表現,但事實是,他們的崗位8小時工作量必須要12小時才能完成,再加上一些加班政策的刺激,很多人員也故意混加班補貼,所以給人自願加班的表象。

    總之,想增加收入,就加班,想輕鬆,就換崗。你也可以走法律途徑,但這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利益,還是要慎重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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