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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別人都叫我知識小王子

    一、《農業法》頒發時間: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會議透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修訂。2003年3月1日起實施。新《農業法》共13章99條。第一章 總則,共9條。是關於《農業法》一些最基本範疇的規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調整範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含義、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農業的多功能性、農業與農村的基本制度、國家促進農業發展的基本措施、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農業及農村經濟的管理服務職能。這一章的規定,基本上是在原《農業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的,從中可以看出,這次對《農業法》修訂的一些基本的要點,如重視增加農民收入和保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營體制創新,建立國家對農業的支援保護體系,重視可持續發展等。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共有5條。從農業生產經營基本制度、生產經營主體和基本生產方式等勾畫了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框架,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企業、農產品行業協會和產業化經營。第三章 農業生產,共11條。適應農業發展新階段的要求,對原《農業法》第三章“農業生產”做了較大調整,增加和補充了以下內容:一是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區域佈局;二是動植良種;三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合理農業生產區域佈局的形成;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動植物品種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節水農業;農業機械化;農業氣象;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誌制度;動植物防疫制度;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制度等。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共5條。進一步明確了農品購銷體制改革方向和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基本特徵,規定農產品購銷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要求各級政府採取措施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還規定國家支援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和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減少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生產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第五章 糧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二是國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對糧食主產區給予重點扶持,建立穩定的商品糧和生產基地。三是對部分糧食品種可以實行保護價制度。四是國家建立糧食安全預警制度和分級儲備調節制度。五是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援保護,共11條。一是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農業支援保護政策,按照“綠箱”、“黃箱”政策,規定了財政投入農業資金的使用方向;二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投入農業的資金增長幅度的要求,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的審計和監督管理;三是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投入,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四是在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的前提下,明確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援政策;五是鼓勵和支援開展農業資訊服務;六是規定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向農業提供金融支援;七是鼓勵開展商業性農業保險,扶持互助農業保險,建立和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共9條。主要修改內容:一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業科技和農業教育規劃的內容。二是規定國家鼓勵加強農業科技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及保護動植物新品種等到智慧財產權,鼓勵、吸引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最終要依靠科技進步和農業教育發展。三是增加規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有償和無償相結合,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四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五是增加規定國家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包括普通中小學校職工工資和校舍等教學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六是國家發展農業職業教育,支援開發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民綠色證書培訓和其他就業培訓,提高農民文化技術素質。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共10條。內容涉及對農業有關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和利用與保護,以及對廢水、廢氣和固定廢棄物對農業生產環境汙染的防治,協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之間的關係,以便使農業生產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資源生產出最多的產品,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共12條。針對目前中國農村比較普遍的侵害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權益的現象,分別作了規定,以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略犯。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共8條。規定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和有關措施。明確了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基本方針、措施和目標;重點是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措施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包括:發展鄉鎮企業;推進小城鎮建設;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制度;扶持貧困地區發展;增加對扶貧開發投入。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共3條。主要包括採取措施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業行政管理體制,加強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採取的措施,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關係。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共8條。違反《農業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實施違反《農業法》規定的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後果,即由於侵害特定法律――《農業法》規定的法定權利或未履行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並歸結於違法當事人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所謂法律規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義務性的規定;實施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法律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刑事責任,本法只規定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具體追究哪種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等依照相關法律確實。第十三章 附則,共2條。是關於國有農場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職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二、《種子法》頒佈時間: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透過,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種子法》共11章78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什麼是種子?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種子管理的主體:《種子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主要農作物的範圍:《種子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為主要農作物,農業部又確定油菜、馬鈴薯,湖北省農業廳又確定花生、西瓜為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種子法》第二十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稽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核發。也就是說,生產上述種子必須要有生產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程式:個人申請,報縣農業主管部門稽核,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核發。但是,生產種子(農業部)規定必須要具有以下條件:1、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2、要有種子曬場和烘乾裝置。3、有必要的倉儲設施。4、經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可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種子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一般常規種子,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農業部規定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要達到以下條件:1、申請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2、要有種子檢驗室和檢驗儀器,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裝置和1名技術加工人員。假劣種子概念: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下列種子為假種子:1、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2、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1、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2、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3、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4、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5、帶有國家規定檢疫物件的有害生物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1、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2、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3、偽造、塗改標籤或者試驗、檢驗資料的;4、未按規定製作、儲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5、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種子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農藥管理條例》頒發時間:1997年5月28日國務院釋出,2001年11月29日修改,並同時施行。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制定此條例。農藥範疇:1、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2、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3、用於農業、林業生產品防腐或者保鮮的;4、預防、消滅或者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農藥管理的主體:《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農藥經營單位:第十八條規定:1、供銷全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2、植物保護站;3、土壤肥料站;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6、農藥生產企業;7、國務院規定的其它經營單位。農藥經營應具備的條件: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裝置、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設施、措施;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4、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農藥質量:什麼是假農藥?第三十一條規定:1、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它種農藥的;2、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上的註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什麼是劣質農藥?第三十二條規定:1、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2、失去使用效能的;3、混有導致藥害的等有害成份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臨時登記的農藥,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在一次市縣農藥聯合檢查時,發現幾個經營單位銷售的“中外農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3%克百威、河南原陽農藥廠生產的克百威(標名蓋地神鷹)和39%克百威顆粒劑,在標示袋上標有農藥登記證號,但在國家農藥登記公告中,查明無此登記證號,顯然這幾種農藥均屬偽造登記證號的農藥。根據此款規定,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此款中沒收違法所得,什麼是違法所得?指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也就是農藥零售價的收入。在此款中的處罰有三個要點:第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第二沒收違法所得;第三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按照銷售收入的零售價總額,視其態度好壞,再處以銷售總額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這三個罰則是同時進行的。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籤、標籤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農藥產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一次農藥市場檢查中,某農藥經營戶銷售的湖北楚虹集團生產的黃姜地無草,登記證號(LS2000637),使用範圍為黃姜、油菜、小麥、果樹等,經查農藥登記公告後,此登記證號是湖北省農用化工實驗廠登記的5%精奎禾靈乳油,它的作用範圍只有油菜一種,並且登記公告中根本沒有湖北楚虹集團這個生產廠家,他盜用了湖北省農用化工實驗廠的登記證號,並且擴大了使用範圍。按照此款規定,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此種超使用範圍的處罰與銷售無登記證號的處罰,除在處罰量上有區別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後者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是同時的意思,在既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還要加處罰款。這兩種處罰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時進行。“並處”有別於“可以並處”,“可以並處”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執法部門根據違法情節的不同,依法可以並處,也可以不處,這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在法律上的一種體現。《湖北省農藥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經營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處以其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未取得《農藥經營上崗證》而銷售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下崗,並處以當事人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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