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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ero0Wang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確保幫扶資金使用安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以下簡稱幫扶中心)用於幫扶困難職工(含困難農民工,下同)的資金。  第二章 幫扶資金的來源、使用範圍和幫扶物件  第三條 幫扶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用於幫扶中心開展幫扶工作的資金;  (三)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  (四)接受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  (五)設立幫扶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條 幫扶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中央財政撥付幫扶中心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級幫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節期間送溫暖活動中,對困難職工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幫扶。  (二)各級地方財政配套的專項幫扶資金、各級工會從本級留成經費中安排的幫扶資金、社會各界捐助的幫扶資金等項資金,除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使用範圍外,可以按照地方財政、工會的有關制度、政策規定及捐款單位(人)的意願,確定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 幫扶資金幫扶物件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  (三)因各類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難職工。  第三章 幫扶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各級工會幫扶中心的幫扶資金使用發放,要堅持依檔幫扶、因困施助的原則,建立健全並動態化管理困難職工檔案,根據本地區困難職工群體的數量、分佈、成因及困難程度,制定幫扶措施,確定幫扶標準。  第七條 幫扶資金納入縣以上各級工會預算、決算統一管理,執行全國總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省級工會每年按照全國總工會下發的年度預算、決算編報通知要求,編制幫扶資金收支預算、決算,上報全國總工會。  第八條 幫扶資金按照《工會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九條 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由同級工會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 幫扶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不得擴大開支範圍。中央財政專項幫扶資金根據預算於當年使用,不得結轉下年。地方財政配套幫扶資金,根據當地財政批覆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要按照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幫扶資金使用、發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審計制度,完善資金支出審批程式和報帳手續,嚴格稽核,規範使用和發放。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的發放使用,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賬賬、賬款、賬物相符。  第四章 幫扶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保障、財務和經審部門要加強對幫扶資金髮放、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發現違紀違規行為,對有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核減或取消幫扶資金分配額度,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監督部門要把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納入審計範圍。同時,要接受國家和地方審計部門審計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全國總工會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中央財政撥付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總工辦發[2006]34號)自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 2 # 蒙D25777

    《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規定,第二十二條 獎勵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嚴格標準,按績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注重發揮物質獎勵的激勵作用。

    第五節

    獎勵的實施

    第三十條 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蹟、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專案、條件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蹟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

    第三十一條 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範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專案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物件和獎勵專案;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蹟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三十二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三十三條 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佇列前或者會議上宣佈,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佈。

    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三、二、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採取命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二、三)。

    對個人的獎勵宣佈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蹟,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三十五條 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並向其家庭寄發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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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獎勵的專案

    第二十三條 對個人的獎勵專案: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六)八一勳章。

    前款規定的獎勵專案,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

    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的獎勵專案:

    (一)嘉獎;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榮譽稱號。

    前款規定的獎勵專案,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

    第三節 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或者被評為優秀基層官兵的,給予嘉獎。

    第二十六條 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絡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七條 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八條 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二十九條 作戰中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作戰任務的圓滿完成,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條 作戰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戰支援、後勤保障、裝備保障和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一條 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二條 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三條 在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國際救援、保護中國(境)外公民人身和資產安全、反恐和護航等軍事行動中,在對外軍事援助和裝備技術合作,駐國(境)外軍事基地、外交機構執行任務,以及中外聯演聯訓等涉外工作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軍事訓練中,成績優異的,可以記三等功;成績突出,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 積極適應實戰化軍事訓練需要,樹立打仗思想,培育戰鬥精神,研究作戰問題,創新戰法訓法,或者進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軍事訓練質量效益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戰區軍種(相當等級的部隊)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

    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戰區、軍兵種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六條 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裝備作戰試驗和在役考核、航天發射測控、遠航、試航、試飛、導彈發射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七條 在開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時代革命軍人,凝聚軍心、鼓舞士氣、強化戰鬥意志,保證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生命線作用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八條 在後勤保障工作中,傾力保障打贏,熱心為部隊和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三十九條 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 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

    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一條 認真履行防間保密職責,保守保護黨、國家、軍隊秘密,堅決同洩密行為和滲透、策反、竊密活動作鬥爭,有效防範失洩密問題發生,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二條 在國防動員、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三條 在黨風廉政建設、執紀執法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認真履行職責,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四條 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五條 奮不顧身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事蹟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六條 在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履職盡責、敢於擔當,艱苦奮鬥、清正廉潔,尊幹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七條 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單位的主官,且擔任該單位主官2年以上、獲得獎勵時在任,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八條 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九條 在本條令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蹟、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對作戰中其他表現突出行為的獎勵,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中國軍網——《華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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