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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城大事會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制訂地方性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協調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並參與制訂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

      (四)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等工作。

      (五)聯絡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六)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七)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

      (八)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教的特點開展工作;培訓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指導宗教團體同國外和港、澳、臺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

      (九)負責對全市各縣、區政府的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絡。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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