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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9078013441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共有三個條款規定了安全評價,分別是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專案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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