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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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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芳有看法
高俊芳目前已被逮捕,並被定性為生產銷售劣藥,大家注意是劣藥而非假藥,一字之差在量刑上就有天壤之別,而非法所得財產上差別更大。
生產銷售劣藥,按刑法規則最高上限為無期徒刑,而生活銷售假藥最高上限則為死刑。在非法所得懲罰上,生活銷售劣藥罰金最高不超過非法所得的2倍,而生產銷售假藥則要沒收全部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高俊芳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那麼以它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傷害,情節是特別嚴重的,可以判定為死刑,並且還要沒收全部財產,其公司必然退市並倒閉。但劣藥則不然,最高無期,而且公司受不受其它影響還不得而知。
所以說,雖然老百姓內心對高俊芳有一萬個的憤怒,紛紛要求讓它以死謝罪,處以極刑,但以目前的定性來講,基本上是沒有可能的了,當前適應它的最高懲罰上限,不過是無期而已。
退一步講,無期也可以,但能不能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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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古拉K
我認為不可能!三鹿奶粉的性質和長生事件的性質不一樣,長生事件社會影響程度比三鹿奶粉大!民眾憤怒程度比三鹿大!企業一把手高俊芳社會惡劣程度比三鹿董事長大很多!
目前曝光的資訊看,長生公司內部高俊芳有絕對的控制權!有絕對的說一不二的權利!有絕對的政策制定權!可以說長生是她自己的公司,即使其他人有點股份也沒有任何的決策權!可以說長生事件可以等同於高俊芳事件,對她企業的所有處罰可以直接落實到她一個人身上!
三鹿集團從已知的資料來看,董事長在企業內部有自己的職責範圍,並不是一個人在其主要管理,可以說是一個團隊在管理,所做出的決策都不是一個人做出的,從這個方面看,三鹿事件董事長在裡面起的作用遠不如高俊芳在長生公司的作用!
高俊芳的判罰肯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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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紅色雄起
我相信這個“量刑”的問題,高俊芳比大家研究的都明白!雖然她“錢本位”思想嚴重,但是有句老話叫:幹啥的琢磨啥!製售劣質疫苗有多大罪?估計前些年處理官司的時候,高俊芳早就對這些法律條款爛熟於心了,否則她不可能如此“肆無忌憚”的瘋狂製售“劣質疫苗”!
法律上對於製售“劣質”疫苗的量刑最多就是個無期,但是我覺得高俊芳犯下的罪行,是多方面的,所以可能會數罪併罰,最後定個無期徒刑!
田文華的事,不一定能成為高俊芳的“範本”。因為高俊芳疫苗案的性質,要比三鹿毒奶粉惡劣的多!對於身家幾十億的高俊芳來說,只要風頭一過她就敢有所活動!製售劣質疫苗所得的黑心錢,到底能不能成為救命的“利器”,這一點很難說。
頭頂三尺有神明,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這一次對高俊芳的審判,一定讓她深刻檢討自己的罪行,徹底認罪。民憤越大,在裡邊的高俊芳越不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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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體育雜譚
首先高俊芳是以涉嫌生產和銷售劣藥被提請逮捕的。如果最後僅僅以這樣的罪名入刑,被判無期的可能性較大,因為這是目前法律所能給予的最高懲處了。但是畢竟還沒有提起公訴,我們只能拭目以待了。
三鹿董事長田文華第三次減刑了,假如她不是三鹿假奶粉案件主要人員,也就是很普通的一個服刑人員立功減刑的事,然而這時報匯出來難免就會有所比較,或者猜測。這我們不能過分解讀,或許就是巧合吧!只是兩個女人的心竟是如此相同的冷血無情,所造影響同樣人神共憤,人們對減刑的憤憤不平,以及渴望對高俊芳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雖然沒有親手殺人,卻也無異!
任何的法律都是在不斷的司法實踐中完善和修訂的,高俊芳到底能背判什麼罪,是不是符合大家的預期,不得而知我們應該相信國家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最近看了《包青天》中的一段故事,包公面對柴家後人柴文意即使死有餘辜卻又無可奈何,太祖遺訓。然而最後天理昭昭,報應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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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優己
高俊芳給判個無期是必須的!給她判個死緩也是很有必要的。假疫苗除了會造成免疫失敗外還會造成各種副作用,這些副作用有些是永久性傷害。比如,之前就爆出有孩子因為使用假疫苗造成的毒副作用使得孩子癱瘓,這也是疫苗生產者事先所能預見到的事。因此足以構成主觀犯罪,判無期是最低限度。
往嚴格上去計算,假疫苗導致免疫失敗將存在人員傷亡的現象發生,這已經不是單純的造假了而是謀殺!按著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原則,這些人都該被判死刑!
但是考慮到她是一個專門從事疫苗販賣的商人,她太知道這些疫苗為什麼會出問題了。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得到解決!裡面還會有很多我們所不知道的細節。也就是說,即便這次抓住了長生的疫苗造假案件,我們的孩子們依然沒有完全逃離假疫苗的威脅控制。給高俊芳死刑來個斬立決雖然是大快人心了,但是實際上反而是斷了究查根本。
其次,疫苗從生產到接種到人體上要經過若干流程!第一步是疫苗的生產,第二步是疫苗的運輸,第三部是疫苗的儲存過程。這三步缺一不可。就目前所得到的資料還沒法找出哪個環節出了紕漏,哪個負責人該被揪出來繩之以法。讓高俊芳判死刑反倒是不負責的做法。
由此可見,最低判無期,其高死緩!免於死刑。這種判罰從法律情理到群眾感情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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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城丹妹
負責偵辦長生疫苗案的長春新區公安分局在7月29日對外發布了該案的最新進展,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以高俊芳為首的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逮。
此次警方的通報中最為關鍵的就是正式公佈了高俊芳所涉嫌的具體罪名,正是這條罪名也讓不少關注本案的網友產生了一定的爭議。儘管有不少人曾經提出後期不排除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會變更相關的罪名,比如說生產、銷售假藥罪亦或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個人認為這種可能性並不大。
長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如今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因此作為司法機關的公檢法部門在處理此案時必定會相當之謹慎。按照目前的司法習慣,我個人認為不排除長春當地的檢察機關已經提前介入本案的可能,這種介入首先就是明確本案的定性,並在此基礎之上指導警方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
生產、銷售劣藥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假設高俊芳最終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那麼長生生物生產銷售的劣質疫苗所造成的後果必須是法定的“特別嚴重”之情形。
兩高在2014年曾經專門出臺了《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所規定的“特別嚴重”之情形包括: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除此之外,該解釋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長生生物生產的問題疫苗中的“水痘疫苗”、“百白破”疫苗正是以嬰幼兒為物件。高俊芳作為本案的罪魁禍首符合法定的酌情從重的情形,她因此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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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伊春美食美客
三鹿集團的奶粉把孩子們都給坑壞了。她掙得也是沒良心的錢,做的也是傷天害理的大事。他被關押被判無期徒刑,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當時也是大快人心的。這次,高俊芳的長生疫苗公司也被暴露出。製造假藥,賣假藥疫苗的事情。這兩件事情都是長都是女性。都是坑,還是孩子的做法。我就說現在這女人怎麼真是蛇蠍心腸。怎麼就會做出這樣如此狠毒的事情?多麼小的孩子,你們怎麼忍心去坑害。你們怎麼能去做這傷天害理的事情?一個三鹿集團的董事長,現在已經受到了莊嚴的宣判。她是罪有應得的,下一步被關押的高俊芳,也將面臨著法律的宣判。作為一個旁觀者,我為那些孩子鳴不平。我覺得高俊芳也必須要認罪伏法。也必須要被判無期和剝奪政治終身,並且要加上一條是不可減刑的,對於這樣的人沒有槍斃,就算便宜他了。順便讓他把賠償金趕快的發給孩子們讓受害的家庭得到一些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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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裝修公司老總他爹
高俊芳,無論從法律上,還是情理上,都該判處死刑。影響極其惡劣。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長期大量生產銷售假疫苗,人性泯滅道德淪喪,無視法律。無視生命。嚴重的傷害了老百姓的情感,挑戰了公眾的底線。
第二:她涉嫌很多罪行,製假售假,行賄,特別是行賄醫院,疫苗防疫站,前長春食藥監局長,偽造虛假材料騙取上市,銷燬證據,她用大量資金理財是否涉嫌洗錢,隨著調查的深入,很多罪行會很快曝光。
第三:不汲取三鹿奶粉的教訓,打著上市公司的旗號大勢造假斂財,可恨可悲,把一家國有企業透過整合股權變成自己的家族企業,數罪併罰,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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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生有你630
你就是那麼幸災樂禍嗎?每個人都會犯錯,知錯能改就行,事實已這樣,重要是撫平受害者的心,法律是公正的,就算判他死刑又奈何,錯誤已造成,現在不是追討他判什麼,而是怎麼做才能將傷害錯誤降到最低,是解決問題,不是把問題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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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長生疫苗案影響甚大,堪比三鹿奶粉事件,甚至更甚。
奶粉是父母可以選擇的產品,而疫苗是每個嬰幼兒必須進行注射的藥品。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等高管,置無數嬰幼兒生命於不顧,生產假疫苗。雖然現階段還未聽說有重大的危害,但潛在的威脅一直在影響著嬰幼兒。
根據長春新區公安最新訊息,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但根據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成立需要以嚴重危害為前提,也就說如果沒有嚴重危害後果,可能不會判處刑罰。
雖然最終處罰如何,以法院判決為準。但下列規定,可將高俊芳等人“脫罪”可能性減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刑罰規定,生產者···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一罪名不要求有危害結果,只要求銷售金額。
另,如果法院認定,假疫苗屬於假藥的話,按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說,只要生產假藥,就可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從以上法律規定上看,法院對高俊芳等長春長生公司高管,最高可能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