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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振雄雜談

    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誰負責這個問題是近來學校比較頭疼的,也是爭議比較大的。但事實上,國家 教育部最近釋出第12號教育部令,頒佈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專門就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的責任及賠償做出一些解釋及規定。

    首先界定的是,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侖蘇,不是所有的傷害都要學校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就明文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簡單地說,如果學校已經負了足夠的監管和教育,學生依然不幸出了傷害事故,這個主要責任還是要學生自行負責。

    而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因為學校場所、設施、教具等安全問題導致傷害;二是學校安全消防等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傷害;三是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用品、醫藥、飲水等等導致的安全事故;這幾個方面的傷害學校就必須要承擔責任。此外,還有學生中之間的玩耍、欺凌等等原因造成的傷害,原則上如果學校教育已經到位,可能就沒辦法索賠了。

    當然 還有一種學校傷害,比較少,但還是有的。就是如果學生在學校裡受到老師的傷害,那這個結果一定要學校負責任了。

    總的來說,學生在學校受到了傷害,要看具體情況,才能界定到底是誰的責任。隨隨便便地說誰誰都是不合適的,更不能胡亂就指責在學校發生學校就必須負責。

  • 2 # 葉建勇614

    首先要看意外是哪一型別的,如果是不可抗拒的意外,那麼就該學校負責任,因為學校代表政府,當然是指公辦學校。如果是可控制的意外,假如學校教育過,並且能夠提供反覆教育的證據,則責任歸學生及家長負責任。若沒有教育,則歸直接管理者與學校負責任。

  • 3 # Lihappy

    很遺憾地說,看不出學校有責任。也許讓題主失望了。

    也許,在有些家長心裡,只要孩子在學校遇到傷害,學校就該賠償,其實,不是這樣的。

    比如,一個人到飯店吃飯,突發心臟病送去醫院,飯店要賠償醫藥費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心臟病是飯店引起的,飯店顯然沒必要賠償。

    同理,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不是由學校的原因引起的,學校在事件中沒有不當行為,學校也沒有責任,不承擔賠償。

    我們來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從描述中看,傷害是孩子踏空樓梯所致,並非樓梯質量問題,學校盡到了職責,並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一般是號召學生購保險,大部分學生也購買了,家長可回顧一下或者查一下有沒有給孩子買保險。如果買了,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 4 # 時光匆匆微微甜

    學生在學校裡受傷在所難免,屬於不可預見性的,學校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

    中小學都會利用班會、晨會等各種方式進行安全教育: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校園安全、住宿安全、用水用電防火安全等,逐步培養學生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應對能力,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即使各種安全教育條例做成宣傳畫頁上牆,利用各種方式方法進行安全教育宣傳,制定各種措施進行有力的進行安全防範,學校相關安全處室人員全天性的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安保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校園進行安全行為督促與引導,班主任時刻強調安全的重要性,可謂是學校安全工作在校園無處不在。

    學生在校園裡受傷,只要學校盡到及時處理與救助措施,學校不該擔責。因為學校是群體性場所,學生人數眾多,只要學校安保措施到位,宣傳制度健全,學生由於疏忽而造成的安全方面的問題是不可預見性。

    所以按照以往的處理辦法,只要是學校在學生受傷後能第一時間及時給與學生救助(搶救),且救助措施合理,學校校園、班級、安保措施宣傳等方面到位,學校就不承擔責任。

  • 5 # 429方寸世界

    孩子在學校受傷了,校方要承擔責任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如果學生在教學活動中受傷,教師沒有介紹安全注意事項或者未按照規範做好保護,學生受傷的,學校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學生在校被他人造成人身傷害,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家長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傷學生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學校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侵權人危險行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6 # Lucas閒談

    如果孩子在學校意外摔傷,應該在學校入的有保險,只要老師在場,盡到告誡義務,老師和學校沒有責任,但一般學生在學校入的有保險,可以走保險。

  • 7 # 騫雨曦

    謝謝您的約請,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談談個人的想法而已。個人覺得,如果孩子在學校自己玩出現問題那麼學校多少有責任的,如果是因為其他孩子誤傷,那麼學校和那個孩子的家長都有責任。小孩自己意外受傷,那麼學校和小孩都有責任的。這個只是個人意見。謝謝

  • 8 # 指尖教育帝國

    據家長描述,9月21日下午2:50分自家8歲的女孩,在學校牆報欄,被高年級學生推倒,後腦勺狠狠地撞到柱子上,造成血流不止,老師通知家長接人去醫院治療,醫生給孩子傷口縫合並做了CT檢查後,建議回家觀察。而家長找到學校找撞人的孩子,但是由於事發地點沒有監控,找不到那孩子,學校也不幫忙找人,也不賠償醫藥費,領導回覆說,所有問題與學校無關。

    聽了家長的描述,首先分析以下此事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前些日子北京某學校有一件校園惡性身體受傷事件,當時下課期間兩個孩子玩鬧追跑,後面的學生追前面的學生,前面的學生不慎摔倒,造成脾臟破裂摘除,法院一審判決,後面追此生造成此生受傷的玩伴賠償受傷學生醫藥費等15萬,學校無責。

    這件事法院的責任認定給學校處理相關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下課期間誰致使其他學生受傷,誰來負責此生的醫藥費。由此可見,學校應該首先找出撞此女孩受傷的高年級學生,讓其協助賠償。

    如果有保險,學校也會馬上報保險公司備案,以待理賠。即使沒有找到撞人的孩子,保險公司也會賠償70%以上的醫藥費。

    另外此事,還有一些疑點:

    一、孩子是下課期間被撞傷的嗎?如果是周圍不可能一個見證人也沒有,雖沒有監控,但是孩子們的眼睛是雪亮的,而且只要是孩子們看到的事想不讓他們說出來都難,相信找到撞人的學生並不是難事。

    二、學校有義務幫忙處理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雖然此類事件的醫藥費由撞人的學生的監護人負責或者由保險公司賠負,但是學校有義務幫忙找到撞人的學生,像題主所描述的學校不幫忙找人,還回復此事與學校無關,有點不可思議,據小徐老師瞭解,沒有一個學校校長面對這樣的事情會如此解決。

    三、醫院對該女生受傷的傷情認定是怎樣的?如果僅是皮外傷,相關賠償僅限於醫藥費,相信如果沒有別的枝節,應該和學校商量解決,學校決不會放任不管,因為只要在學校校園內發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學校都在責任承擔該承擔的責任,比如幫忙報險理賠,或者找到撞人者讓其賠償等,如果校長回覆,與學校無關,相信其中必定還有一些隱情吧,希望家長說明白。此事不知大家怎麼看?歡迎交流。

  • 9 # 遠方老師在美國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學校領導又不肯對此事負責,建議你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這個問題,或者是走法律途徑來解決。

    在這件事中,學校應該負全部責任。

    1、 孩子8歲,小學低年級學生,是未成年人,在上學期間,在校園裡發生意外,屬於學校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2、學生進行課間活動時,周圍沒有值周教師,也沒有值周生來維持秩序,導致低年級學生被高年級學生撞傷,這是學校管理工作的嚴重失職。

    3、孩子的傷勢比較重,學校應立刻派人送孩子去醫院治療,而不是通知家長帶孩子去醫院。家長來了之後也無人陪同去醫院,學校的做法缺乏人道關懷。

    4、在很多城市裡,校園內的監控是全覆蓋的,事發地點周圍卻出現了盲區,這是學校設施不完善,導致找不到撞人的學生。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學校的管理不細緻,學生髮生了意外,學校應該負全責。

    當然,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呢?這只是家長的一面之詞,也許與事實有出入,有些地方顯得不可思議,比如,就算沒監控,也應該有同學看到了當時的情況,查詢撞人者並不難。還有,發生了意外,學校沒理由推託責任的,況且學生都有意外保險,校方應該會積極協調解決。偶爾也會出現的情況是:家長的要求太高,校方難以滿足。

    建議家長考慮清楚,如果孩子的傷勢不重,儘量與學校協商解決,不要影響家校關係。如果傷勢嚴重,花費巨大,家長要保管好孩子的病歷,就醫的各種費用單據及相關證據,向教育部門反映情況,若實在解決不了,最後只能求助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

  • 10 # 每日笑點滴

    一、學校在入學的時候都會統一或者讓學生家長自己購買好學平險。這個時候應該保險公司報案,能夠賠付到70%的樣子。

    二、學校有義務找出高年級的學生家長協助賠償,這個裡面要涉及到家長與學校溝通的事情,與學校好好溝通,不要讓學校感覺到你們好像要鬧事情一樣。不過,這樣的小學校長我也是第一次見到,厲害了!

    三、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個是學校管理上不善,導致的受傷事故。

  • 11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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