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審計證據與重要性水平三者之間的關係如下: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係
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係。《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係。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裡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係。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於可接受審計風險。
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變動關係。重要性、審計風險、審計證據,在其中一者既定的情況下,其餘兩者呈反向變動關係。注意這裡的重要性是指註冊會計師最終面臨的審計風險,不要理解成註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舉兩個極端的例子:如果審計風險為0,則重要性水平為無窮大,註冊會計師就不需要查賬了;如果審計風險為無窮大,則重要性水平為0,註冊會計師就不得不實施詳細審計,所有業務全部仔細查一遍。重要性水平那就是我們審計的時候訂的一個數額
,在審計一個專案的時候我們只審計這個數額以上的帳目 ,而這個數額以下的帳目我們可以視為並不重要
,我們只有在相信管理當局所做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才可能把重要性水平訂的比較高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帳簿的可靠性越高,重要性水平才會越高
;而相對來說,因為帳簿的可靠性越高,所以查不出來是否有錯露報的可能性小,也就是說審計風險相對來說比較低 ,即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成反比。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變化的關係,審計重要性水平越低,即較低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也是重要的,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該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為實現較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的審計目標,就需要審計師增加實施審計程式、擴大審查範圍、從不同的途徑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即審計重要性水平低,審計範圍寬,審計證據多,相反,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即較高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才是重要的,那麼,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較高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不需要刻意去發現較高金額以下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審計師只要在較窄的範圍進行審查,實施較少的審計程式,合理保證發現較大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就可以了。相應地,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即審計重要性水平高,審計範圍窄,審計證據少。審計證據的多少是相對的,任何時候都應當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以支援審計結論。
審計重要性決定審計證據,即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決定審計證據的多少。但審計證據對重要性水平則沒有影響,它們之間的關係不同於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係。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的反向關係對審計實務同樣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師可以縮小審查範圍,減少審計程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審計重要性越低,審計師就應擴大審查範圍,增加審查程式,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
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係。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這樣才可降低終極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蒐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係,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極審計風險就越小。
審計風險、審計證據與重要性水平三者之間的關係如下: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係
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係。《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二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中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係。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裡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
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正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保證審計成本的節約。反之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這樣才能保證審計質量的控制。因為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說明審計人員要求的財務報表錯報的可容忍程度越低,則其重要性水平也應越低,才能滿足較低的審計風險的要求。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也是正向關係。終極審計風險基本上取決於可接受審計風險。
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變動關係。重要性、審計風險、審計證據,在其中一者既定的情況下,其餘兩者呈反向變動關係。注意這裡的重要性是指註冊會計師最終面臨的審計風險,不要理解成註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舉兩個極端的例子:如果審計風險為0,則重要性水平為無窮大,註冊會計師就不需要查賬了;如果審計風險為無窮大,則重要性水平為0,註冊會計師就不得不實施詳細審計,所有業務全部仔細查一遍。重要性水平那就是我們審計的時候訂的一個數額
,在審計一個專案的時候我們只審計這個數額以上的帳目 ,而這個數額以下的帳目我們可以視為並不重要
,我們只有在相信管理當局所做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才可能把重要性水平訂的比較高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帳簿的可靠性越高,重要性水平才會越高
;而相對來說,因為帳簿的可靠性越高,所以查不出來是否有錯露報的可能性小,也就是說審計風險相對來說比較低 ,即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成反比。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變化的關係,審計重要性水平越低,即較低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也是重要的,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該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為實現較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的審計目標,就需要審計師增加實施審計程式、擴大審查範圍、從不同的途徑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即審計重要性水平低,審計範圍寬,審計證據多,相反,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即較高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對會計報表使用者才是重要的,那麼,就要求審計師在實質性測試中努力發現較高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不需要刻意去發現較高金額以下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審計師只要在較窄的範圍進行審查,實施較少的審計程式,合理保證發現較大金額以上的錯報或漏報就可以了。相應地,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即審計重要性水平高,審計範圍窄,審計證據少。審計證據的多少是相對的,任何時候都應當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適當性,以支援審計結論。
審計重要性決定審計證據,即重要性水平的高低決定審計證據的多少。但審計證據對重要性水平則沒有影響,它們之間的關係不同於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係。審計重要性與審計證據的反向關係對審計實務同樣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審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師可以縮小審查範圍,減少審計程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審計重要性越低,審計師就應擴大審查範圍,增加審查程式,收集較多的審計證據。
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係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係。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這樣才可降低終極審計風險。可接受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係,即可接受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蒐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極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係,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極審計風險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