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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方法的選用原則

    審計的方法很多,有一般方法和技術方法之別。每一種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適用範圍。因此,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比如,財經法紀審計是以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為目的而進行的專案審計。它的審計方法一般可採用查詢及函證、分析性複核等。一般是:對審計中的重大問題可採用詳查法,一般問題則可採用抽查法。這就是根據審計目的,選用審計方法的原則。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例如,在經營管理混亂,財會工作不力,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則必須採用全部審計或詳細審計,而不宜採用區域性審計或抽樣審計。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後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於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於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採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例如,查詢法在就地審計的方式下,可以採用口頭詢問的方法;而在報送審計方式下,則須採用函證的方法。又如,對現金、實物等審計,就地審計可以採用監企,即在被審計單位所在地進行實地盤點。而報送審計,就沒有條件採用這種審計方法。

    所以,審計人員不但要熟悉各種審計方法之間的聯絡和區別,而且還應靈活掌握各種審計方法的結合運用;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證審計效果的基礎上,提高審計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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