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⑴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②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④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⑵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⑶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①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
②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 的規定確定後,乘折算係數取用;折算係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作適當調整。
⑷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規定共同確定。
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⑴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②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④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⑵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⑶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①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
②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 的規定確定後,乘折算係數取用;折算係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作適當調整。
⑷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規定共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