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即可。
一、辦理養老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標準,符合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物件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養老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2、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即可。
一、辦理養老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標準,符合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物件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擴充套件資料:養老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2、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