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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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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哭不出來11185297
題主可以參考以下答案……
鄧小平:不改革開放就是死路一條。摸著石頭過河嘛!不管白貓黑貓捉著老鼠就是好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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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兒6161
物業公司應該取消,它是以盈利為目的,只收錢,不管事。業主不敢不交費,因為大部分物業就是黑社會。比如我們小區,業主和物業沒有簽訂過服務託管合同,物業照樣收費已達10年。物業老闆也住在該小區,把自己家門口的綠化毀了,連大樹(樹的直徑大約有三十公分)一起坎了。更嚴重的將小區的消防通道門,蓋成的面房出租,為自己謀利益。剛開始,業主多次上訪街道 市信訪辦,都沒有人管。業主只能忍氣吞聲,採取拒交物業費。然後,物業今天堵門鎖,明天剪電線,後天破壞自來水管。搞得住自己行房子,花自己的錢,生活也沒有幸福感。如果把物業費交給社群,讓社群來管理,比較合適。社群是黨政聯絡群眾的橋樑,它是一個最基層的組織,社群的功能是物業無法替代的,社群是政府的基層組織,是政府聯絡群眾的橋樑。服務群眾的,工作做得不好,有上級行政部門對他們進行考核。他們能及時瞭解群眾出現的各種問題,社群的功能是物業無法代替的。我們沒有物業之前,居委會也就是現在叫社群,他們的工作成績是有目共堵的。物業管理只是起到收費這作用,國家要想長治久安,必須對居民各方面的思想動態及時掌握,就必須發揮社群的作用,不能讓任何一個小區成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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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駕四方
取消物業公司不可取。當前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少,其實雙方都有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雙方。物業要秉承服務理念,依法依規做好服務是物業存在的價值和宗旨,物業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務者。業主也要尊規守法,要尊重物業工作,不能認為我自己是業主就是老大,動不動就拒交物業費。總之要相互理解,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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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泡沫老師00
千萬別成立業委會!!!!業委會就是貪汙錢!而且還被判刑!這是事實!小區幾個人串通就當業委會!投票選擇當業委會代表!就是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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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wf3111
懶,是萬惡之源!簡單說想取消物業的,都是因為懶,不想多賺錢,從而不想出錢,或者少出錢。你不要說只是想要更好服務,更好服務不存在多出錢的可能嗎?
個人覺得物業肯定不能取消,只是應該健全物業管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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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9083574193382
大家選信得過的人(業主)來管,每個小區居住的人老中青全有,同時給於較高的待遇調動積極性。就這樣比物業公司又省錢又負責,要隨時受到業主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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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7062016826456
應該居委會,物業本來幹得好好的,居委會居然跑來說這不好,那不好,即然居委會那麼會發現問題,還不如自己直接挿手吧,我看居委會能管成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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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自醒
-以前,沒有物業這層剝削層誕出。園區依然祥和、輕鬆自在。從沒有感覺居住小區有別樣感。恰恰是誕出此物種,不僅沒有幸福感,更多的是厭惡感和不安全、不安逸、不幸福感!更為突顯。街道牽頭。自聘保潔、看門。電梯、水、電、暖,都已經社會化了。這種機動有幾大好處:1、便於提高和調動,業主主人翁的地位和積極性;2、業主自管、自治小區,對所居小區的其他業主,更有親和與安全幸福感!3、既然其它方面(水、電、暖、電梯),已經有社會化管理了。園區就簡單多了,再需聘保潔、保安、電工(樓道)、少許維修工。其它收入,可給這些務工人員。剩下的可以投資小區園林綠化之事。這根本不成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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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者6474415135675
一個小區有幾千戶來自四面八方的家庭組成,有老有少,有富有貧,素質高低,生活幾年對門鄰居都不認識,這是正常不過了,如果沒有物業小區裡會是什麼樣子,千萬別說我們自己的家我們自己管理,太幼稚了。物業的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假,但沒有物業這個部門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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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津輪
物業就是打著服務的晃丁,剝削廣大業主,現行的業費高得離譜,根本不和服務在一條線上,物業法基本上都是保護物業公司收費的,與業主利益沒有一點關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一告一個贏,物業只收費不服務,業主沒有一點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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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者5308835547233
物業只是來收錢嚴一個電車都沒放過,我們伯伯浪費多交路燈衛生物管交花等環拿大家公單面積去收及它車費每一個月收費,只要社群來管就好照顧得困難戶生重病的來值班就好。
回覆列表
大致統計了一下各種思路,主要包括:
一、業主自治。
所謂“業主自治”,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概念。
實際上,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對外選聘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這也是業主自治的體現。
但在本問題中所謂的業主自治,是指不選聘物業來管,而是由業委會負責組織各類服務人員來自行管理小區。
這種模式總的來看,敗多成少,因為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問題與法律盲點。如果小區規模較小,業主自治還可以。而對於那些大型住宅小區,常住居民眾多,配套設施齊全而複雜,靠業主自我管理,很難保證良性發展。往往最終以鬧劇收場。
二、社群管理。
這其中又包括交由街道辦管理以及居委會代管兩種思路。
街道辦是政府派出機構,直接管理住宅小區並非其職責範圍。
居委會代管,目前在某些地區業已試點,是一種探索和嘗試;從實踐執行來看,各有利弊;
優點在於業主的認可度較高,收費低,氛圍融洽,業主權益能得到較好的維護;
缺點在於容易囿於常規,積極性主動性較差,專業化水平較低,難以滿足業主全方位多元化的需求;此外,該模式也存在法律上的矛盾之處,某些權責問題難以釐清。
三、無人管理。
這是一種理念和思路上的倒退,有唯恐天下不亂之嫌;
也是與“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發展之路相背離。
總的來說,要解決好物業管理這個難題,不能只是盲目的喊出取消物業的口號;多元化的小區管理模式雖是法律所允許和倡導,但必須結合小區實際具體分析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