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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95486961218

    現在就補償上講,從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家曾有的海域相關的條例來講的話,在補償上還是比較缺失的。現在有些海邊以及海港周邊的大中心專案在進行擴建改建,或者在施工的時候要佔用一些海邊周圍的海域。但是海域範圍內往往早已經被漁民養殖了相關的海產品或者相關的畜牧,已經被佔用了。

    如果現在遇到相關的專案或者因為環評不達標等各個方面要求搬遷、騰退、拆遷應該怎麼辦?如何進行補償呢?

    吳律師:確實找出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比較困難的,中國的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總體的補償標準,也就是說現在都是沿襲集體土地、水域往往都是屬於集體所有制,都屬於當地的村民委員會,使用權是因為村民委員會發包給相關的漁民,是一種承包關係。就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道理,在進行賠償的時候,可能見得最多的是每水域、每平方米、每畝水域應該如何賠償,具體的參考的標準,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

    1、產值。一年的產值是多少,對方還有多少年的養殖承包經營權,這個時候從利潤的角度賠償。

    2、一旦失去了這片海域,有沒有別的地方給重新規劃出一片海域。不管可不可以搬遷,相關的附屬設施、經營工具、經營設施應該給予全部收購賠償。比如漁船、漁業設施,在海域邊建的房屋都屬於對方的附屬設施,在這塊應該給評估照價賠償。

    3、承包經營權所帶來的使用權本身價值屬性,剛才是從停產停業損失和附屬物的角度來講,還要有兼於你在水域的承包經營權看看應該怎麼補償。這方面原則補償方式可以參照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補償的價值和價格應該來怎麼辦?

    吳律師:這在實物中也是比較缺乏的。但是總體的補償方式最起碼應該從以上三個角度來給水域承包人進行補償。水域之上的海邊灘塗的承包經營權補償其實是一個道理。作為水域的承包經營不可能單純的一個水域,必然在水域邊上還有把一部分灘塗,灘塗和水域是結合在一起的,是一個經營主體,應該把他們結合在一起進行補償。這就是我們講的灘塗水域承包經營權如遇騰退搬遷應該怎麼來進行補償,補償的價值和補償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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