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於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於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 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於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於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專案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專案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後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並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後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徵稅原理的。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盤虧和損毀,應按其成本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再根據造成的原因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於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3.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與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稅收政策對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非正常損失一起可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批認定為財產損失,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下面舉例說明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例: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某月末在財產清查中發現,庫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於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經公司領導批示,應由倉庫管理員賠償4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0000×17%=170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部分,然後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貸:原材料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借:管理費用7700
其他應收款--*** 4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700
如果該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000元,經查是由於被盜引起的,保險公司賠償5000元。
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由兩部分組成:
(1)原材料價格進項(10000-1000)×17%=1530元,
(2)運輸費進項1000÷(1-7%)×7%=72.27(元),
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進項為1602.27元。按照上述規定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貸: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602.27
借:管理費用6602.27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 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於遭受自然災害,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專案金額比例為70%。
非正常損失為產成品、在產品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產成品成本中外購專案的進項稅額,故進項稅額轉出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11190
貸:庫存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190
借:營業外支出1119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毀損庫存產品10000元清理後作價出售,取得不含稅收入3000元。毀損庫存產品進項為1190元。
該毀損庫存產品實際損失情況(不含清理收入)為:(10000-3000)=700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為:7000*70%*17%=833(元),剩餘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應繳納增值稅為:3000×17%-357=153元(此為產品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3000*30%*17%=153元)。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損失進入清理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7000
貸:庫存商品7000
進項稅金轉出時(轉出部分進項):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83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510元,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
結轉損失至營業外支出時:
借:營業外支出4833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833
由此可見,企業毀損存貨存在增值或者加價銷售的情況,在轉出進項稅金時,應該按成本價計算未損失部分,並據此計算應轉出稅金金額。如果毀損存貨發生損失後取得的不加價清理變價收入,則不產生稅收,這也是符合增值稅徵稅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