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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優程式

    1、召開團支部大會,團支部委員會介紹申請入黨的團員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提出“推優”物件。

    2、在團支部大會上對“推優”物件進行民主測評,出席人數超過團員總人數4/5會議有效;“推優”贊成票須超過到會人數的1/2始得透過。

    3、團支部將團員醞釀推薦的情況向黨支部彙報,徵求黨組織的意見。

    5、團支部填寫《推薦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物件登記表》,說明推薦理由,報分團委。

    6、系分團委對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者簽署意見後,向其所在的黨支部推薦,同時將“推優”結果報院團委備案,其中系分團委委員、系學生會及其以上幹部的“推優”,需事先徵求系團委意見,待同意後方可進行。

    7、表現突出,符合“推優”條件的系分團委及學生會幹部,由系團組織在徵求有關部門、所在團支部和團員青年意見的基礎上,直接向黨支部推薦。

    8、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成績突出,基本符合“推優”條件的團員,可作為特殊“推優”物件。

    9、“推優”原則上一年兩次,分別與每年團員民主教育評議和獎學金評定工作同步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推優”的,必須報院團委批准。

    10.每次“推優”比例一般不超過所在支部人數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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