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佈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 首相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階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 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係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 ,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責任政府”作為一種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責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地就自己的行為向人民負責;政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問責制實際上是一種責任追究制度。這種責任追究制度的實質在於:政府接受公民的委託行使行政管理權力,公民則按照法定程式,對政府及其官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行為,透過直接或間接詢問及質詢等方式,要求其作出具體解釋或明確答覆。按照法定程式規定,公民可以對政府及其官員的嚴重失職行為採取更為嚴厲的措施,包括罷免其職務,並且,公民還可以透過司法途徑,進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產生的不當行為或不良後果的法律責任,迫使其承擔直接或間接責任。
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佈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 首相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階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 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係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 ,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責任政府”作為一種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責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地就自己的行為向人民負責;政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問責制實際上是一種責任追究制度。這種責任追究制度的實質在於:政府接受公民的委託行使行政管理權力,公民則按照法定程式,對政府及其官員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行為,透過直接或間接詢問及質詢等方式,要求其作出具體解釋或明確答覆。按照法定程式規定,公民可以對政府及其官員的嚴重失職行為採取更為嚴厲的措施,包括罷免其職務,並且,公民還可以透過司法途徑,進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所產生的不當行為或不良後果的法律責任,迫使其承擔直接或間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