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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理法說

    見證人是借款欠款還款協議的見證者,與擔保人在性質上有本質的不同。

    擔保人是保證借款欠款還款協議能夠履行的義務人。

    當借款欠款還款協議原債務人履行不能或者拒不履行債務人還款義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而見證人則沒有這項義務,其在借款欠款還款協議中的義務是,當債務人否認債務存在時,其有義務證明借款欠款還款協議的真是存在,並在訴訟中的義務。如果,見證人在出庭作證時否認借款欠款還款協議的存在,要承擔做偽證的相應法律責任。

  • 2 # 民間那些事兒

    1、借款案件中,只證明借款事實即可,不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案件中,只要寫明見證人,不會同擔保人混淆,不承擔擔保責任。

    3、遺囑見證,見證人只要符合條件,無利害關係,起到證明左右,不承擔責任。

    當然,如果做假證,可能受到法律懲治。

  • 3 # 廣東興功律所

    在法律上,見證人是指受到借款人或出借人的邀請到場見證借款、欠款、還款協議的簽署,在必要時可以作證,且見證人是與該借款、欠款、還款無利害關係的人。即見證人相當於充當一名見證者,在簽署借款、欠款、還款協議中不是必須存在的。一般來說,見證人只需根據誠實守信原則負責承認事實是否具有真實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透過查閱法院裁判案例,有不少見證人在見證借款、欠款、還款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簽署後,還擅自將自己的名字簽在協議後面,並未註明見證人的身份。當打起官司時,法院會認為該“見證人”實際是上擔保人,為此法院可能會要求“見證人”承擔連帶還款的義務。

    因此,建議見證人在協議末尾署名的時候一定要寫成“見證人:XXX”,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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