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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22898214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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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084590229893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產生背景是因為買賣雙方彼此不夠信任——如果採用預付貨款,則買方有付款後收不到貨的風險;而先發貨後收款,則賣方有交貨之後收不到款的風險——這些都是因為商業信譽而有風險。
因此,引入銀行信譽,即以銀行自身的信譽作為保證,並以有條件作為交換,這就是信用證——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些條件就是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運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做到這些,則開證行保證對受益人付款,這是開證行作為信用證的付款人,與開證申請人(買方)無關,而且,如果開證申請人(買方)因為經營不善倒閉,開證行也必須對受益人付款——這就是信用證區別於其它付款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也是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採用的原因之一。
由此,買方在見到實際交貨的單據之後才對開證行付款,贖取有貨權的提單等單據,而賣方只要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有收款的保障。
所以,信用證的發明被稱為是一個偉大的發明。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買賣雙方都處在一個平等的平臺之上,沒有什麼風險。如果一定要說有,那就是賣方以假貨充當真貨,從而使得買方在即期信用證付款時遭遇風險。但是,這種風險在預付款、託收等支付方式中同樣不可避免,其中預付貨款甚至賣方直接在收款之後消失。而信用證可以設定相關的條款來加以規避這種風險的發生,比如:約定第三方公證機構檢驗和監裝等各種措施加以防範。
正因為信用證是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所以,可以透過設定合理的條件,來規避這類風險的發生。而這是其它付款方式所不及之處。
為什么說信用證是對買賣雙方最安全的結算方式:因為只有講信用別人才相信呵,你講誠信別人就信任你,有丁信任才有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