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iwjejddn

    在實踐中,股東有時僅將自己所持股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權能(如分紅權、表決權)轉讓給他人。權能可否分別轉讓?要進行具體分析。

    就分紅權而言,股東可將自己在特定期間(包括公司存續期間)內的分紅權讓渡給他人。例如,股東可與他人達成協議,將自己的全部分紅或分紅中的特定比例轉讓(包括贈與)給其他股東或股東外的第三人。分紅權具有雙層涵義:一是抽象股東資格中的特定權能,即抽象的期待權;二是經由股東會分紅決議而轉化為債權的民事權利。雖然從理論上說,股東有權處分雙層涵義上的分紅權,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紅權僅限於債權化的民事權利。就表決權而言,股東也可將自己在特定期間內的表決權讓渡或處置給他人(包括設定表決權信託)。根據新《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股東雖然持股比例高、但表決比例低,或當事人雖貴為股東、但不享有表決權的現象均屬正常。當然,表決權的買方(包括受託方)在行使表決權時應依法行事,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其行使的表決權不得逾越有權處分股東的表決權範圍。實踐中,有些控制股東將其出資取得的部分股權贈與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的高管或技術骨幹,同時明確此種股權的受贈人只能行使分紅權,但不得享有表決權、轉讓權,此類股權亦不得繼承。此種做法中的贈與財產與其說是股東資格或股權,不如說是股權中的分紅權;至於股權中的其他權能仍然操諸贈與人之手。這一做法應屬有效。至於此種做法應載明於公司章程,抑或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協議,均無不可。並非所有股東權利皆可自由讓渡。股東依新《公司法》第35條享有的優先認繳出資權即其適例。該股東權利的行使以股東資格存在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東資格,則其是否有權優先認繳出資有賴於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也不得脫離股東資格而轉讓。因為,新《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亦以股東資格之存在為前提。第三人既缺乏股東資格,自然無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外,禁止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之單獨轉讓有助於預防不肖之人濫用股東代表訴訟對公司或他人“敲竹槓”。延伸閱讀: 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範本 股權轉讓需要交哪些稅 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範本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業務主管用英文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