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談一下這個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的下屬單位比較多。隨著民政部門機構層次的不同,有的下屬機構獨立設定,有的直接作為一個機關內部的科室管理,並未獨立執行。
在省廳、地級市民政局,象救助管理站一類的下屬單位,絕大部分都獨立設定,作為行政機關民政廳(局)直接管理的二級事業單位,一般按處級、科級建制對待。工作任務相對單一,業務工作也相對簡單,實際上就是流浪乞討人員的收留、遣送。對於社會管理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城市、大城市,但確實是社會管理的細枝末節,重要性就十分有限了。目前的改革還沒有涉及到這一類單位,估計最多就是將民政部門下屬的多個二級事業單位的業務工作予以重新梳理,按業務型別予以適當的整合,重新編排、精簡一下,依然為事業單位性質。工作的重要性有限,其工作人員當然幾乎沒有參公的可能性。原因也很簡單,行政職能由民政部門承擔,二級單位在民政部門的領導和安排下幹一些具體工作,就完全可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完全沒有必要再興師動眾。
在縣一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的設定稍有不同。人口大縣或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縣會獨立設定,還是二級事業單位,科級、副科、股級建制的都有,人員編制一般8-10人左右。小縣、偏僻一些、經濟落後的縣份,一般只做為民政機關內設的一個股室,由局裡直接管理,統一調派,不再單獨設定。當然,其工作人員人數十分有限,2-4人而已,絕大部分也是事業編制。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基層行政單位的混編混崗。這種事說起來不合法,可一旦事業編制人員撤出,民政機關的工作肯定會立即癱瘓。辦公室裡制定的政策,到了基層遭遇水土不服。這類救助站改革不改革其實都無所謂,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工作人員要參公,絕無可能。比這重要得多的二級單位還參不了公呢。可有可無的工作,可有可無的單位,其工作人員參公,確實是不可想象的事,僅此而已。
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談一下這個問題。
各級民政部門的下屬單位比較多。隨著民政部門機構層次的不同,有的下屬機構獨立設定,有的直接作為一個機關內部的科室管理,並未獨立執行。
在省廳、地級市民政局,象救助管理站一類的下屬單位,絕大部分都獨立設定,作為行政機關民政廳(局)直接管理的二級事業單位,一般按處級、科級建制對待。工作任務相對單一,業務工作也相對簡單,實際上就是流浪乞討人員的收留、遣送。對於社會管理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城市、大城市,但確實是社會管理的細枝末節,重要性就十分有限了。目前的改革還沒有涉及到這一類單位,估計最多就是將民政部門下屬的多個二級事業單位的業務工作予以重新梳理,按業務型別予以適當的整合,重新編排、精簡一下,依然為事業單位性質。工作的重要性有限,其工作人員當然幾乎沒有參公的可能性。原因也很簡單,行政職能由民政部門承擔,二級單位在民政部門的領導和安排下幹一些具體工作,就完全可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完全沒有必要再興師動眾。
在縣一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的設定稍有不同。人口大縣或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縣會獨立設定,還是二級事業單位,科級、副科、股級建制的都有,人員編制一般8-10人左右。小縣、偏僻一些、經濟落後的縣份,一般只做為民政機關內設的一個股室,由局裡直接管理,統一調派,不再單獨設定。當然,其工作人員人數十分有限,2-4人而已,絕大部分也是事業編制。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基層行政單位的混編混崗。這種事說起來不合法,可一旦事業編制人員撤出,民政機關的工作肯定會立即癱瘓。辦公室裡制定的政策,到了基層遭遇水土不服。這類救助站改革不改革其實都無所謂,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工作人員要參公,絕無可能。比這重要得多的二級單位還參不了公呢。可有可無的工作,可有可無的單位,其工作人員參公,確實是不可想象的事,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