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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罪如何區分?

    1.主觀因素:故意不同,故意傷害罪是基於傷害的故意,故意殺人是基於殺人的故意。所以:【1】有殺人故意的,即使被害人未死也定故意殺人罪;【2】只有傷害故意的,即使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也只定故意傷害罪。

    2.客觀因素:

    【1】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極可能致命,比如說“槍擊”,一般認為是故意殺人。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不易致命,比如“棒打”、“拳擊”一般認定是故意傷害。

    【2】打擊的部位:如果打擊的部位是胸、腦、頸等人體脆弱部位,殺人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打擊的是胳膊、腿、臀等抗打擊能力較強的部位,傷害的可能性大。

    【3】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民間糾紛打鬥,通常是傷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傷害;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深仇大恨,殺人的可能性較高。

    【4】打擊完成後的表現:例如趕忙將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傷害的可能性比較高;反之,如果犯罪後不管不顧,揚長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麼殺人的可能性較高。

    【5】如果行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確,動輒行兇,不計後果的,出現什麼結果定什麼罪。打死了就是故意殺人,打傷了就是故意傷害。(此種情況常出現於街頭混混鬥毆)

    二,兩罪法定刑的區別

    【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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