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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奧會計線上

    1.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制度在民法總則裡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設計這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醒權利人要及時行使權利,否則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的沉睡者,試想權利人對自己遭受侵害的權利都不上心,法律憑什麼著急的要保護他,要不真成了皇帝不急,太監急了;

    (2)訴訟時效的經過並不導致權利本身消滅,只是會使義務人獲得抗辯權;

    (3)短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最長時效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中斷、中止或延長;

    (5)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且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2.除斥期間: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人一個行使權利的期間,超過該期間將會使權利消滅的制度。

    (2)除斥期間的經過,將會使權利本身消滅,對比訴訟時效(2),體會他們的不同;

    (3)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

    (4)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延長;

    (5)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上面只是簡單的介紹了下這兩個概念,接著我們來舉一個例子:

    一個村莊最近經常遭受野獸攻擊,上帝給了這個村子裡的2個勇敢的年輕人一人一把寶劍,讓他們保護整個村子,一把寶劍叫訴訟時效,一把寶劍叫除斥期間,上帝害怕寶劍力量過於強大,便給它們設下了有效期,會讓寶劍在一定期間後自動失去力量。

    野獸或許聽到了些許風聲,便逃到城外避風頭去了。2個年輕人見狀,就把寶劍都收好了,過了一段時間,野獸又回來了,年輕人就去找他們的寶劍,拿著訴訟時效的年輕人發現,寶劍還在,只是已經沒有了神力。(訴訟時效經過,權利還在,只是變成了自然權利,義務人獲得了抗辯權),而當初拿到除斥期間的年輕人發現,他的寶劍消失了(除斥期間經過,權利消滅)。

    透過上面的講述,相信大家能將二者簡單的區分了,但是大家知道,法律是一種規則,他的任何一個規定不是拍腦門拍出來的,而有他背後的價值判斷,我們不僅要知道法律本身的規定,還要探究他背後的原理。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於債權請求權,而請求權是一項請求他人為或不為某行為的權利,決定權不在於你,而在於這項權利所對應的債務人,你只能請求他而為之或不為之,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就在於督促你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你的權利便不再受法律強制力的保護,而只能變成一種自然權利。

    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形成權與請求權不同,你不再需要看其他人的眼色行事,而可自行決定,例如:在無權代理中,於被代理人追任前,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而可撤銷無權代理合同,合同一經撤銷,自始無效,其他人不得提出異議。相比起請求權,形成權要強大的多,但民法世界裡不允許這麼強大的存在,故設立除斥期間制度,一段時期經過,權利消滅,例如:上例中,在被代理人追認或拒絕追認後,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消滅。

  • 2 # 六小律

    簡單來說,訴訟時效就是法律規定的時間段內你必須做什麼,否則就會出現已過訴訟時效,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喪失勝訴權,即如果對方提出時效問題,法官會根據時效問題,終止審理,即喪失了所謂的勝訴權;如果對方隻字未提時效問題,則法官不會主動釋明,會繼續按照正常的程式進行審理。而,除斥期間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由於當事人權利的怠於行使而導致的權利滅失的一種法律規制。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 3 # 鴻灤法師

    簡單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就是說發生一些事情可以暫停或者重新計算)或者延長。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做出來了調整,變成了三年。除了一些特別法規定,都是三年。即使訴訟時效過了,實體權利也不讓喪失。譬如借錢五年沒有要過,時效過了,可以不還錢;但是如果他又把錢還給你,還了以後就不能把錢在要回去。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過了就不能用了。譬如說《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過了就不能重新開始,沒有機會反悔。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老舍《我的母親》節選全文寫了哪幾件事情,各用一句簡明的話概括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