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設施的具體要求如下: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並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裝置。
(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儲存場所應當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定明顯的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設施應定期檢測。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設有符合GB190-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誌》規定的標誌。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效能設定標誌。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必須採暖的庫房,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m。不得采用蒸汽採暖或機械採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柱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裝置和照明燈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要求。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m。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佔地面積要符合GBJ1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4.3.4條的規定;庫房與鐵道、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
(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於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並按該條文規定的要求,處理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設施的具體要求如下: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並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裝置。
(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儲存場所應當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定明顯的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設施應定期檢測。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設有符合GB190-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誌》規定的標誌。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效能設定標誌。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必須採暖的庫房,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m。不得采用蒸汽採暖或機械採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柱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裝置和照明燈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要求。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m。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佔地面積要符合GBJ1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4.3.4條的規定;庫房與鐵道、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
(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於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並按該條文規定的要求,處理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