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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02086823712

    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環境影響的後果、嚴重程度、整改時間、投入資金進行定性或定量的評估,將重大隱患分為四級:

    (1)一級重大隱患: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國範圍的重大社會影響;且整改時間超過一年、投入資金超過5000萬元的。

    (2)二級重大隱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範圍的重大社會影響;且整改時間不超過一年、投入資金在5000萬以下1000萬以上的。

    (3)三級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可能造成縣(市)乃至周邊地區範圍的重大社會影響;且整改時間超過半年、投入資金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4)四級重大隱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可能造成事發當地範圍的社會影響;且整改時間超過30天、投入資金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對30天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隱患,如不構成四級重大隱患的,納入四級隱患管理。對逾期一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隱患等級自動上升一個等級 。 本意見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在確定重大隱患的等級時,應按判定級別的三種要素條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社會影響)進行判定,達到其中任意一種最嚴重的要素條件且整改時間、投入資金達到相應數量的即判定為相應的重大隱患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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