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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847553237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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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世爭嗚
總監理工程師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下達工程暫停令:
①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異常現象,經監理提出後施工單位未整改或改進不力,質量狀況未發生好轉的;
②隱蔽工程未經監理、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驗收私自進入下道工序的;
④未經監理和設計批准,擅自變更圖紙施工的;
⑤使用沒有合格證的工程材料或隨意替換、變更工程材料的;
⑥為經監理技術資質稽核的分包人進入現場施工的。
工程暫停令是指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工程專案發生了必須暫停施工的緊急事件,總監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專案停工的範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所授予的許可權,向承包單位下達工程暫時停止施工的指令。承包單位在收到“工程暫停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整改工作,填報工程復工報審表,報請專案監理機構進行核查。《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明確規定了簽發工程暫停令的許可權僅限於總監,總監不得將該項工作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暫停令:(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專案監理機構管理”。上述意思表明以上五種情況只要有一種情況發生,總監就可以簽發工程暫停令,它們是導致工程暫停施工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