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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49618505464

    民族自治,簡單地從形式上來說,就是把某個民族聚集到同一個區域內,專族專區,並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進行自我管理,實行自治。它與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民族自治模式下,少數民族享有自治權利的地區只有一個,即劃出來的專區。而民族區域自治無此限制,全國範圍內,只要少數民族聚居形成一定規模,就可以設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物的權利,數量上是多個。民族自治模式下的自治區比較獨立,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區,它實行的就是“高度自治”。《巴斯克自治區自治法》規定,巴斯克自治區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擁有獨立的議會、稅收制度;巴斯克議會行使立法權,管理巴斯克政府;巴斯克地區的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權。而在民族區域自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了是自治機關外,同時還是地方國家機關身份,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需要向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一種地方政權形式,不享有脫離國家而獨立的權利。採用民族自治,專區專族,那這個民族和區域外的其他民族的關係中,區別和分隔會成為基本特點。該民族成員如果希望享有管理本民族內部事物的權利,希望文化、語言、宗教等得到有效保護,那他們就只能待在專區內,沒得選擇。他們也就被與其他民族和地區區別、分隔開了。中國至少有56個民族,如果都實施這樣的民族自治,顯然國將不國。而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少數民族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由流動,與其他民族相處,並在民族自治地方實現當地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它促進的是一種融合與團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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