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行業,是指在工商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而易於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國家或地方法規規定交由公安機關實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業。主要包括:(1)旅店業;(2)刻字印鑄業;(3)舊貨收購信託業;(4)修理業。上述行業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來作為隱身落腳的場所,或者藉以變造偽造證件、印信以及銷匿贓物,因而是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預防的重要物件。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凡經營特種行業,都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報領取治安管理登記證的,同時向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能營業;因故歇業、轉業或變更登記事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稂的同時,應在公安機關備案;未經批准,不得私自開業。擴充套件資料:(一)申辦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局提出申請。旅館由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直接審批。申請時,應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申請單位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覆;4.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點陣圖;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鑑定書》;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二)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因故停業、轉業、歇業、合併、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專案等,應當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批准的公安機關備案。遷移地址的,應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三)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
特種行業,是指在工商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而易於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國家或地方法規規定交由公安機關實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業。主要包括:(1)旅店業;(2)刻字印鑄業;(3)舊貨收購信託業;(4)修理業。上述行業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來作為隱身落腳的場所,或者藉以變造偽造證件、印信以及銷匿贓物,因而是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預防的重要物件。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凡經營特種行業,都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報領取治安管理登記證的,同時向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始能營業;因故歇業、轉業或變更登記事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稂的同時,應在公安機關備案;未經批准,不得私自開業。擴充套件資料:(一)申辦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局提出申請。旅館由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直接審批。申請時,應向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申請單位關於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書;2.填寫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記表》;3.申請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覆;4.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和從業人員登記情況;5.申請單位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房屋工程質量竣工核定書;。6.房屋平面圖(每層一頁)、方點陣圖;7.消防部門開具的《消防鑑定書》;8.申請單位開辦旅館業應建立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書面材料;9.公安機關認為其他應予提交的材料。經公安機關驗收,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持特種行業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二)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因故停業、轉業、歇業、合併、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專案等,應當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批准的公安機關備案。遷移地址的,應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三)公安機關建立特種行業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經檢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檢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取消特種行業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