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8063253886702

    在你們公司有進口或出口許可權的前提下,辦理進口或出口商檢,做到備齊貨(質量,數量,嘜頭要與同外商所籤合同一致),商檢所需檔案(銷售合同,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具體你們的情況需要的單據不清楚),備齊這些條件,向商檢部門申請報檢,驗貨(依單),如商檢合格依需要出憑單或憑條 如何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關於出口商品的檢驗,其程式如下: 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並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 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後,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採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並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驗。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宮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並提供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後,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複驗並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一、報驗。分下列幾種情況: (1)在口岸,對列入國家商檢部門進出口商檢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持貨運單據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報驗,由口岸商檢機構予以稽核、編號登記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報驗”印章,申請人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海關憑國家商檢機構“已接受報驗”印章驗關放行,准予卸貨。 (2)在貨到目的地,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報驗單位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然後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報驗時應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a)對外貿易成交合同(副本); (b)國外商業發票; (c)裝箱清單; (d)提單; (e)進口貨物通知書。 如果申請檢驗品質、規格,還須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成交小樣;如需申請殘損鑑定的,須提供《貨物殘損報告單》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單證;如需申請數量、重量鑑定的,還須提交發貨人提供的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上述單證是檢驗、鑑定和判斷責任方的依據。 (3)未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組織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告知當地商檢機構。加發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應保持現狀,並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二、檢驗、出證。商檢機構受理上述報驗申請後,進行檢驗、出證。並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經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由收、用貨部門送訂貨公司辦理對外索賠。以進口裝置為例,步驟如下: (1)驗收準備:督促收、用貨單位做好驗收準備,主要包括成立指揮,運輸、驗收、安裝除錯、檔案、保衛等工作內容的臨時驗收小組,收集、翻譯進口裝置的各種資料;熟悉資料,擬定驗收方案;培訓驗收人員;落實貨物堆放場地;有國外廠商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安裝除錯的,還要做好接待準備。 (2)拆箱檢驗。在拆箱前,先要檢視包裝標誌與合同、提單是否相符,再檢視外包裝是否完好,有無破損、水漬、油汙等。如發現問題,在詳細記載、拍攝照片及收存受損實物後,立即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鑑定,必要時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如未發現問題,則可開箱進一步檢視裝置,零部件的裝載,內包裝是否完好;根據裝箱單核對數量,檢視外觀有無鏽損。如發現問題,按上述辦法辦理。 〖說明〗 1.進口商品規定有索賠期限,故檢驗工作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進行。收、用貨部門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應考慮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時間。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並估計在索賠有效期內不能完成檢驗、鑑定的,收、用貨部門應及時與訂貨公司聯絡,對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超過索賠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依據的,商檢機構有權拒絕受理檢驗。 2.一般進口裝置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複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並給予鑑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鑑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鑑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中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後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並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後,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裝置,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 《公約》等規定的買方檢驗權。是一種法定的檢驗權,它服從於合同的約定,買賣雙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對如何行使檢驗權的問題作出規定,即規定檢驗的時間和地點、主要有以下五種做法: 一、在出口中國產地檢驗。發貨前,由賣方檢驗人員會同買方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賣方只對商品離開產地前的品質負責。離產地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 二、在裝運港(地)檢驗。貨物在裝運前或裝運時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離岸品質和離岸數量”為準。 三、目的港(地)檢驗。貨物在目的港(地)卸貨後,由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認交貨品質和數量的依據,這種規定,稱為以“到岸品質和到岸數量”為準。 四、買方營業處所或使用者所在地檢驗。對於那些密封包裝、精密複雜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檢驗,或需要安裝除錯後才能檢驗的產品,可將檢驗推遲至使用者所在地,由雙方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證明。 五、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檢。按照這種做法,裝運前的檢驗證書作為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單據之一,但貨到目的地後,買方有複驗權。如經雙方認可的商檢機構複驗後,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且系賣方責任,買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直至拒收貨物。上述各種做法,各有特點,應視具體的商品交易性質而定。但對大多數一般商品交易來說,“出口國檢驗,進口國複驗’的做法最為方便而且合理,因為這種做法一方面肯定了賣方的檢驗證書是有效的交接貨物和結算憑證,同時又確認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有復權,這符合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中國對外貿易中大多采用這一做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點冷門但好看到炸的美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