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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問題和美國建國史有關,簡單來說就是1776年北美大陸會議發表《獨立宣言》後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邦聯國家,邦聯權力機構是邦聯國會,實行議行合一制度,根本就沒有總統這一職位,也就談不上有總統了。而直到1787年制憲會議制定了1787年憲法,並在1789年透過生效後,美國才成為三權分立的總統制國家,才在該年進行了第一次大選,選舉出來了第一位總統,即喬治·華盛頓。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美國從1776年正式宣佈獨立後,直到1789年才誕生了第一位總統,而從1776年到1789年這一段時間,在美國曆史上被稱為邦聯時期。

    我們知道,領導北美獨立戰爭的機構是大陸會議,但是大陸會議是一個臨時性機構,不是美國全國政府,而北美十三塊殖民地宣佈獨立後,必須要建立一個全國政府,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獨立宣言》和形勢的發展,1776年6月第二屆大陸會議委託的以約翰·迪金森為首的委員會起草了《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也就是所謂《邦聯條例》,大陸會議在11月15日批准這一條例,美國進入了邦聯時期,某種意義上,《邦聯條例》才是美國第一部憲法。

    《邦聯條例》200週年紀念郵

    《邦聯條例》共13條,規定成立一個一院制的邦聯國會,這個邦聯國會既是最高立法機構,又是最高行政機構。邦聯國會由每州派出的二到七名代表組成,但每州只有一票表決權。代表由各州任命,任期一年。邦聯的行政事務由邦聯國會在需要時設立委員會和行政官員處理,而這些委員會由各州各派一名代表組成,邦聯國會休會期間由這些委員會代行行政權力。

    《邦聯條例》序言至第六條

    (上:《邦聯條例》序言至第五條;下:《邦聯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

    事實上,根據這一《邦聯條例》建立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一箇中央權力極其弱化的鬆散的國家聯盟,用《邦聯條例》的原話來說就是“親密的聯盟”,各州自稱“state”,即國家,也就是說,這時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只是十三個獨立的國家,而不是統一的國家,邦聯政府只有部分外交權。而在實踐中,邦聯只有“請求”的權力,沒有軍權、財權、立法權……可以說,連乞丐都不如(邦聯沒錢了向法國借錢,法國只願意借給華盛頓,而不借給邦聯政府),這就為後來制憲會議制定美國憲法提供了前提(如此弱的邦聯,完全不能應付建國後面對的複雜的國內國外形式)。

    《邦聯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

    (上:《邦聯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下:《邦聯條例》第九條)

    另外,邦聯實行議行合一,由議會代行行政職能,也就是說,邦聯政府只有一個邦聯國會,但沒有單獨的行政和司法機關,也就更談不上有什麼總統了,所以在整個邦聯時期,也就是1776年到1789年,美國沒有中央行政機構,也就跟不要說有總統這一職位了。

    《邦聯條例》第九條至大陸會議代表簽字

    (上:《邦聯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下:《邦聯條例》第十三條至大陸會議代表簽字)

    之所以美國在獨立後會建立這樣一個議行合一的,中央權力極其弱化的鬆散的國家聯盟,原因就在於在殖民地時期受到的英國的長期高壓統治,使得他們對中央集權極其警惕,對過於集權的中央政府非常恐懼,堅決抵制,所以在建國初期,美國開國元勳們首先考慮的是防止暴政和集權,不願意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防止各州和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

    費城制憲會議

    1787年5月25日至1787年9月17日,經過一百多天的爭吵,美國憲法在費城獨立廳誕生,1788年7月,1787年憲法獲得了包括關鍵大州在內的十一個州的批准後生效,第一任總統和第一屆國會選舉也接下來開始進行,1789年3月4日,第一屆國會開幕。華盛頓以獲得全部選舉人票而當選為美國第一屆總統,4月30日,華盛頓宣誓就職,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政府正式成立,至此,邦聯成為了真正的聯邦,美國也在獨立後十四年,開始有了第一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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