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去確定,但不一定是15L/S由建築工程的大小、臨時設施的規模等因素去確定。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定穩定、可靠的水源,並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採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採用天然水源時,應採取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的措施,並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3時,應設定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於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範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定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5的規定。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6的規定。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管網宜佈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乾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幹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l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佈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的距離不應小於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5.3.8 建築高度大於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定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9的規定。
5.3.10 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豎管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豎管的設定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於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定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l00。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去確定,但不一定是15L/S由建築工程的大小、臨時設施的規模等因素去確定。
5.3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5.3.1 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定穩定、可靠的水源,並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採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採用天然水源時,應採取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的措施,並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次確定。
5.3.4 臨時用房建築面積之和大於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於10000m3時,應設定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於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範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定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5的規定。
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6的規定。
5.3.7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給水管網宜佈置成環狀。
2 臨時室外消防給水乾管的管徑,應根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幹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l00。
3 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佈置,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的距離不應小於5m。
4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m。
5.3.8 建築高度大於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定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5.3.9的規定。
5.3.10 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豎管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豎管的設定位置應便於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於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定成環狀。
2 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DNl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