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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律師Lawyer

    律師大劉說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限仍以原合同約定期限為準。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履行期限作了變動,如果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那麼保證期間以原合同為準。

    那保證期間如何起算呢?

    對於一般保證。

    如果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對於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例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本息還清為止,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證期間能否超過兩年?

    中國擔保法允許當事人在保證期間上意思自治,且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2005年,最高院對天津高院回覆,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超過兩年,應當認定約定有效。

    但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

  • 2 # 快樂新元

    雙方擅自更改,法律上就是撤銷當前合同,產生新的合同,撤銷了擔保的合同,代表這張紙已經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不用履行已經失效的法律檔案。

  • 3 # 王永豪律師

    借貸雙方擅自變更借款期限的行為並未取得擔保人的同意,在此情形下,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限起始日仍為原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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