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定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定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築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於直接用於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定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定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還規定:“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臨時建築物一般包括施工現場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倉庫、衛生間等。這些設施雖然是臨時搭建的,但由於直接用於現場工作人員的生產生活,因此必須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