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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下午15:55分左右,一名身穿灰白色衣物、頭戴帽子的男性遊客在行至華山長空棧道中間位置時跳下山崖,從監控影片看到系該名遊客自行解開安全繩跳下山崖,初步判斷系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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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泰坦尼雅之歌

    首先景區肯定是有責任的,只要是收費場所,就存在合同關係。在景區內發生的一切,景區都有管理責任。這位跳崖的朋友,可以自行解開安全裝置,就是景區最明顯的責任。大家坐遊樂園的危險專案都知道,安全裝置是無法遊客自行開啟的吧?這就是最基本的預防措施。

    其次,景區不同於其他經營場所,管理範圍巨大,不可能做到無死角監控和管理。比如這名跳崖的朋友,他可以從任何一個地點跳下去,這個是自然景區無法控制的。所以在金錢上,景區一般做“人道補償”而不是“責任賠償”。

  • 2 # 路遙知馬力88636

    按道理說,不應該景區承擔責任,你本人不想活了。又不是景區安全設施不到位,去過景區安全設施不到位可定是景區的責任,那麼大景區出點搜救費用是人道主義,就不用說了

  • 3 # 白馬山愛我

    景區不應賠償。

    生命是寶貴的,自盡就是自動放棄生命的權力。連做人的權力都放棄了,就不能主張權利,哪裡還需要賠償。

    不過,假如這個人還有資產的話,華山風景區是可以主張賠償權利的,因為他汙染了環境。

  • 4 # 柳暗花明247386090

    旅遊景點是用來旅遊的,不是用來自殺的。喝農藥自殺是不是農藥廠家要負責?跳樓自殺是不是物業要負責,開發商要負責?

  • 5 # 江邊李

    自己解開安全繩比安全繩斷裂造成意外事故來說,景區責任相對來說小一點,但是景區的安全繩,遊客可以自行輕而易舉的解開,這是景區必須要承擔的責任,因為景區是收費進入的,盈利場所,在景區發生的事故,景區肯定是要承擔搜救義務和責任,可能還要賠償相應經濟賠償給予家屬。這個應該有相應法律吧。

    生命只有一次,應當珍惜,不管遇到什麼困難和挫折,一死了之絕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和方法,想想家人和親人,這是對他們最大的傷害和打擊。選擇堅強面對吧,珍惜生命。

  • 6 # 科技有感

    看到你們一個個的惋惜,我感覺真可悲。有句話說的好“身體髮膚、受之父母”這樣自私自利的人對社會能有什麼貢獻?不為別的就不能為自己的父母考慮一下嗎?天下最可悲的事情就是“白髮人送黑髮人”。含辛茹苦的拉扯大,就這樣報答父母,報答社會。

    景區這種情況下是不需要負責任,有明確的防護措施,標準的指示措施。景區是根據國家法律所走的過程,大的景區也不會出現一些紕漏。

    自我感覺這樣的人就是沒素質的那種,別人都是用小刀在名勝古蹟寫上《xxx到此一遊》。他到好永遠的記載於華山2018年7月24xxx(到此一跳)。最後的一句話好像是“變身”之類的吧。

    逝者為大,安息!

  • 7 # 順達機械CEO

    個人認為景區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承擔搜救費用,畢竟在景區跳下去的,也算是為死者家屬一個交待,至於說責任個人認為景區沒有任何責任!一個人如果真正想死了去哪都能死,別說景區跳崖了,就是在家都能割腕自殺!自己撞牆也能死!尿都能憋死,我們必須要明確責任問題!不能顛倒黑白吧?不能因為景區大,有錢就必須承擔責任,那樣我認為是不道德的

  • 8 # 逗你玩大電影

    有一個成語叫“自作自受”大家都知道也明白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後果和責任自己承擔,引用到這裡也很貼切,跳崖者是個成年人,面對跳下去的後果肯定非常清楚,但他還是自行解開安全繩索縱身一躍跳了下去。我們對一條生命的消逝表示同情和哀悼,對他寧願選擇輕生也不願意面對的背後懷有疑問和不解。畢竟生命是美好的,沒有重來一次的機會,就這樣輕率的走了,在選擇踏上這條路之前有沒有仔細想過事後自己的親人會如何的悲痛,他們又怎樣面對這樣的結局呢?

    至於景區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責任呢?我認為是不該承擔責任的。正如多數網友說的,事件的發生並非景區安全設施的不完善而導致的,完全是由跳崖者自己主觀行為和選擇而產生的後果。打個比方,一個人主動跑到鐵路上臥軌自殺,難道也要鐵路局承擔責任嗎?這樣說並不是我們沒有同情心。試想在那麼高的懸崖峭壁上,膽子稍小的甚至都不敢上去,景區根本不可能做到一對一的守護,即使做到了,但是你也不會提前預知哪個人有輕生的念頭,對於一個矢志解脫的人你根本是防不勝防,所以讓景區承擔主要責任確實很冤。當然事後及時的搜救華山景區還是要必須做好的,另外出於人道方面的考慮,搜救費用由景區承擔,另外景區可以考慮一下對死者家屬進行適度的撫卹,給家屬一點點安慰吧。逝者已逝,今後如何加強防範再有此類事件的發生才是最重要的。(比如把安全裝置設計為遊客自己無法開啟,只能由景區工作人員才能解鎖)

    生命是美好而珍貴的,從來只有一次機會,希望我們所有的人都能珍惜,引用劉歡的歌:“我不能隨波浮沉,只為了摯愛的親人,再苦再難也要堅強,只為那些期待眼神!”

  • 9 # 嗨走自駕旅行

    遊覽名山大川本可以陶冶情操,舒心明志,而華山作為五嶽之一,更是吸引了無數國內外的遊客。位於華山南峰東側山腰的長空棧道,上下皆是懸崖峭壁,是非常刺激的探險之道,很多喜歡這種類似極限運動的遊客來玩這個專案。

    這件事被爆出來是因為一段監控影片。從曝出的監控影片裡,可以看到這名男子自己解開了安全繩索,然後跳了下去,身邊的多名遊客都目睹了這個過程,一時間目瞪口呆。

    那景區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要不要賠償呢?這跟前些日子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的事情有一點點類似。很多網友表示,影片裡的男子是他自己解開安全鎖跳下去的,這跟景點負責部門沒關係,所以景區方面不用負責和賠償;但也有網友認為,景區是收費場所,就存在合同關係,而遊客在這裡出了事,所以景區必須賠。

    要我說,景區可能會做出一定賠償,但這個應該不是責任賠償金,而是人道主義撫慰金。理由如下:

    第一,雖然安全鎖、安全繩與該男子的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這並不是景區方的過失造成的。因為這個屬於高危專案,該男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對正在使用中的安全繩、安全鎖等裝置危險性具有充分的認識。

    第二,景區是一個收費場所,從遊客買票進來那一刻就存在了合同關係,這沒錯。景區有義務保證遊客安全,遊客同樣也應當遵守合同上的約定,但該男子卻故意而為之,自行解開並主動跳下懸崖輕生,這已經構成合同上的違約了,說白了這跟騙保如出一轍。景區甚至可以反告該男子擾亂景區秩序,給周邊遊客造成恐懼的同時,也給景區帶來負面影響。

    我覺得爭議來自安全鎖,因為石壁上每隔一段距離就有一個固定柱,要過去,安全鎖就必須解開,不然就不過去了,這是否屬於設計上的過失呢,這不好評判。(安全帶有兩個卡扣卡在繩索上,每到一個連線處,你就卸一個卡扣下來掛到下一個上面去,然後再卸另一個卡扣掛上去)

    那到底要不要賠呢?我想,景區從人道主義上應該還是會給一些撫慰金來彰顯溫暖。但我個人不建議,我覺得景區應該決絕和冷漠一些,不然反而助長這種風氣,最後還可能搞得像碰瓷一樣。不是嗎?

  • 10 # 文歌174402537

    男子在華山棧道上跳崖,景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我認為景區需要承擔一些責任,不能一點責任都不承擔。透過《旅遊景區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來看,景區不用承擔男子在景區自殺的死亡責任,這個大家都明白,法律法規及旅遊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也給予支援,我也不反對。但是,景區不能一點其他責任都不承擔。原因如下:

    (1)旅遊景區安全保護制度缺失。我不知道華山有沒有《旅遊景區安全保護制度》,或者說華山有這個制度,但是有沒有認真落實?也許在某些方面沒有考慮到或者說忽略了並沒有在補充制定。但我知道其他地方的《旅遊景區安全保護制度》裡第一條是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理念,寫入了的。總不能當擺設給遊客看吧!華山跳崖事件並沒有完全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理念。有一句話是這樣說的:“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男子在華山景區自殺正好暴露了景區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理念沒有認真落實或者說有漏洞,而這些恰恰導致了男子自殺成功的原因沒有之一。在沒有制定這個制度之前景區可以沒有責任,俗話說不知者無罪嘛!但是如果以後景區再發生類似自殺事件,難道景區仍然沒有責任嗎?如果有責任,那麼男子在華山棧道跳崖,景區是不是應該承擔旅遊景區安全保護制度缺失的責任呢?

    (2)《旅遊景區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分為三個部分,一,旅遊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二、旅遊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三、影響景區責任的其他因素。

    第一部分,有一段內容是這樣描述的:旅遊景區保障遊客安全的義務,總體上分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給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極的防止損害的義務,具體包括:(一)預防措施有效:下面有1、2、3、4、5條,我這裡就不描述了。(二)救助措施及時,事故發生後旅遊景區應立即啟動急救體系,景區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進行疏散,將遊客帶離安全區域,同時,醫療人員對受害遊客進行及時醫治,儘可能將事故損害降低到最小。

    從第一部分這段描述裡,我們可以確定景區對遊客有以下義務:a積極和消極的預防損害發生的義務;b積極救治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是受損害的遊客景區都能享受景區的這些義務。

    崖男子是受損害的遊客這一點是肯定的,雖然他是自殺的遊客,但他仍然是受損害的遊客,對不對?景區不能因為遊客自殺就將他排除在受損害的範圍之內,對不對?既然自殺男子是受損害的遊客,那麼他是不是該享受景區上述的救治義務呢?救治自然也包括搜救,這樣看來景區是應該承擔對跳崖男子的搜救義務的,搜救義務也是一種責任,所以,男子在華山棧道跳崖,景區應該承擔搜救責任。

    綜上所述,男子在華山棧道跳崖,景區可以不承擔男子跳崖死亡的責任,但應該承擔保護制度缺失和搜救的責任。其中,搜救費用應該由政府和景區分攤,理由如下:

    a從人道主義出發,男子跳崖死亡可能性極大,當然我希望他毫髮無損,但這不可能。家長已經失去孩子了,於心何忍!沒有人道安撫費也就罷了,政府和景區難道還要家長掏錢付費搜救行動?

    b從環境保護出發,華山景區是自然景區,我們是自然人,遊客也是自然人,自然人看自然景區天經地義。現在自然人看自然景區,還被收費,這算什麼?噢!景區的人也許會說,我們是花了好多錢,人工改造的,那更加不對了,現在的景區越來越商業化、城市化、人工化。怎麼說?如果把自然風景比作野獸,現在的自然景區就是動物園裡的籠獸。你們這是在破壞自然環境啊!破壞自然環境是要被罰款的。法律沒有罰你們的款是國家仁慈,現在搜救費用景區和國家能仁慈一下行嗎?

    c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發,遊客跟景區是消費者跟經營者之間的關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一)款規定:“經營者應該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那麼我可以理解為景區沒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難道有自殺念頭的人就不是人了,景區就不提供更好的服務來符合保障人身 財產安全的義務了,當然我這是站在消費者家長這個立場角度說話的。現在消費者死了,景區不應該出搜救費用嗎?我忘了,景區這個經營者還沒有做到其保證呢!

    d從國家稅收出發,景區遊客都是交了稅的,搜救景區遊客,國家出點搜救費還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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