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會計賬簿的登記規則: (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三)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五)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1.按照紅字衝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方向的,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登出,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餘額的賬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Q”表示。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餘額。 (八)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餘額結轉次頁。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會計賬簿的登記規則: (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三)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五)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1.按照紅字衝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餘額欄前,如未印明餘額方向的,在餘額欄內登記負數餘額; 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登出,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餘額的賬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餘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Q”表示。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餘額。 (八)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餘額,寫在本頁最後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餘額結轉次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