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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劍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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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虎踞龍盤
反腐倡廉,打黑除惡常年處於高壓狀態,做好三五年或更長久的準備,歷屆政府都把它當成重中之重來抓。形成常態化。這樣才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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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布衣
這就是金錢同道德較量的年代。過去幾十年錢不多,那時什麼都憑票,你有錢,沒有票也買不了,但就在那個年代也有貪汙的,六十年代缺吃少穿,我們食堂主任也貪汙銭和糧票,也處理了。從歷史上都不缺貪官。現在國家銭多了,道德同金錢相比,錢更有誘惑力,道德是看不見的,這也是種慣性思維,都喜歡看得見的!但在當下習總書記把反腐作為長期的永遠在路上,讓其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經查實,不管涉及什麼人堅決處理。這就對幾千年來當官發財的潛規則,給予了致命的打擊,我相信形勢會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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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米頭565
我覺不還不是量刑太輕,現在鉅貪都上億,那麼是現現在草票面太大了,還是還他們膽子比過去的人大了。都是了見怪不怪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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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ODA77
有人頂風作案的動機就是利益,看看最近哈爾濱老舊小區改造出的問題便一目瞭然。興業伊始,我們對資本的本質屬性是逐利;而趨利避害、追求個人利益則是人性固有且真實的本來面目(聖人除外),這兩個問題的認識嚴重不足,即使有些想法的人表達起來也是羞羞噠噠。於是基於這種認識不足前提下的路徑探索大機率會出問題,因為市場經濟畢竟是舶來品。
法治社會寫在紙上很容易,但由於歷史、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原因,要真正實現還有非常漫長的道路要走,國外一些老牌的法治國家在制度上也時不時的會出現問題,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上去適應社會變化。高壓態勢也必須依附於不斷完善的制度而存在,法外之地與法治的根本精神是相悖的。所以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最後透過制度落實在“腐不著”上比較現實且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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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吳都過客
人類社會到目前為止無論何種社會制度,犯罪問題都是社會固疾,無法根除,可能隨著人類的不斷進化,慢慢會杜絕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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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國深度觀察與思考
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所以,這些敢頂風作案的人膽大包天,為了金錢和利益連死都不怕,何況是法律。其實也並非如此,並不是這些膽大妄為頂風作案的人一點也不怕,而是抱著一種僥倖心理,認為只要自己小心,就不會有人知道。如果貪了拿了沒有被發現就可以富甲一方,吃上幾代人。即使被發現或被抓了,到時候只要認罪認罰,最後就可從寬處理,或輕判,或免罰,照樣可以享受榮華富貴。如果我們的法律在嚴一些,力度再大一些,只要貪汙數額巨大的,一律抄家處以極刑,看誰還敢假公濟私,貪汙腐敗,頂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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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尋食呆鳥
人都有僥倖心理,,雖然近幾年處理了很多貪官,黑社會,但無數的惡棍並沒有犯事,還在悠然的享受生活,,給後人了啟示,只要做的隱秘就沒事,,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犯罪只會減少,絕不是沒有,,人都是後知後覺的,不到槍斃的一刻,,是不會真心悔過的,,我們的法律現在主張少殺,,有好的一面,但我覺得不好的一面更大,,死亡是震懾犯罪的終極手斷,,因為曾經有權或是有錢的人,只要不死,坐牢不受罪,還有辦法大減刑,,窮人多以暴力犯罪,權貴大多以經濟犯罪,,前者看似殘暴,但量小,後者看似柔和一些,但卻會傷及國本,,割裂社會,製造階級矛盾,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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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事催
認為無論在什麼社會,每個人的本性都不會改變,就像古時告子的觀點“食色、性也”所言,七情六慾是人的天性。
而孔子則認為“ 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
可見,對於先天的喜歡無論是在人的個體自身,還是總體所佔比例都更多、更大一些。
即使在法治的情形之下,倘若少掉了道德觀念的約束,少掉了輿論的監督,那麼頂風作案的人肯定會有,而且還可能不少。
就比如順手牽羊的撿小便宜一樣,明知是不可以,是違反規定而且可能犯法的。
但是假如做了順手牽羊撿便宜事情的人,在輿論中都是羨慕、崇拜的聲音,那麼無論是不是法治社會,效仿的人只會越來越多。
這也好比當今的性觀念一樣,假如笑貧不笑娼,把性混亂的濫交當成是一種了不起的事情,當作英雄一樣來祟拜,那麼必然會滋生近水樓臺先得月的潛規則。
當某些人漂亮的妻子、美麗的女兒受到潛規則傷害之時,那可能只是他們自己曾經在輿論中祟拜、羨慕那種人的結果。
顯然,在我們現在的法治社會,之所以還有一些人敢頂風作案,也就是輿論導向只看成功的結果,並不在乎他們是否靠違法亂紀的收入所得。
所以要改變那些頂風作案的現象,應該透過輿論監督的輔助。
讓他們頂風作案之後不僅沒有榮耀的感覺,而且還有著莫名的羞恥感覺,那麼或許就能改變這樣的情形。
當輿論崇拜黑社會時,那麼社會上知法犯法的小混混就會越來越多。
當輿論崇拜預設性賄賂時,那麼社會上知法犯法潛規則就會越來越多,性隨便的泛濫也會越來越嚴重。
當輿論只論財富而不論來歷時,那麼社會上頂風作案的知法犯法就不會少。
正是有著這樣被輿論喜歡的本性,所以就可能會有些人被內心英雄感覺驅使頂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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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助人為樂就是我的快樂
從心理角度去分析,是存在僥倖心理,從國家的治理體系去分析,沒有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我相信法網恢恢,疏而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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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益和坊
三年掃黑除惡打傘專項鬥爭,全國各地取得掃黑除惡重大成果,其中有多個縣市掃黑除惡部門負責人因為充當黑惡勢力犯罪保護傘被查處,這對掃黑除惡鬥爭是種挑戰,事實上現在還有不少心存僥倖把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當耳旁風的違法犯罪分子及保護傘為了金錢利益不惜頂風作案賺取不法黒財…但我們堅信那些犯罪分子和保護傘始終會逃不過恢恢法網總會有落網伏法的那天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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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使用者內江過山峰
對於犯法犯罪,歷朝歷代都有,要好是毛主席時代,現在由於人們對物質的需求,對金錢的需求,有那麼一些又遊手好閒,眼高手低,好吃懶做,有的又是道德品質差,心態思維不正私慾嚴重,利用手中權力,挺而走險,頂風作案,於國家法律而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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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abc136546038
都是心裡變態作怪,有的人手中有了權力就為所欲為,根本不把法律和人民的事情放在眼裡,心中種想著不搞一把就是傻瓜,千千萬萬的官員中什麼時候抓到我的頭上,思想膨脹就把自己的一輩子害了。千怪萬怪就是目無法紀和貪錢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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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滴漢水
能頂風作案的人都是一些有權有勢的人,上至高官,下至酷吏,還有社會上一部分亡命之徒,黑惡勢力及生活所迫,窮困潦倒之人,他們有的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有的仗著有傘罩著,抱著僥倖心理,為非作歹,貪髒王法,欺壓百姓,無惡不作,著實是國之蛀蟲,民之天敵。
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隨著國家反腐及掃黑除惡的持續推進,這些害群之馬將會逐步消失或有所收斂,還老百姓一個清平,公正,和諧的郎郞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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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圓寧
在當今法治社會下,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人敢頂風作案呢?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所以,這些敢頂風作案的人膽大包天,為了金錢和利益連死都不怕,何況是法律。其實也並非如此,並不是這些膽大妄為頂風作案的人一點也不怕,而是抱著一種僥倖心理,認為只要自己小心,就不會有人知道。如果貪了拿了沒有被發現就可以富甲一方,吃上幾代人。即使被發現或被抓了,到時候只要認罪認罰,最後就可從寬處理,或輕判,或免罰,照樣可以享受榮華富貴。如果我們的法律在嚴一些,力度再大一些,只要貪汙數額巨大的,一律抄家處以極刑,看誰還敢假公濟私,貪汙腐敗,頂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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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磊珞
只要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只要人的思想意識或者綜合素質達到或不能達到相應高度,任何社會都有人“頂風作案”。坑蒙拐騙、殺人越貨是“頂風作案”。大澤鄉起義、梁山聚義、秋收起義、井岡山斗爭等等也是“頂風作案”。
因為,每個人所處的經濟地位不同,所以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佔有得多,有的人佔有得少,還有的人一無所有。
那些佔有多的人,如果佔有的方式是合法的,或被人們認可的,也無妨。就怕有人的財富是以不正當手段得來的,比如:剝削、侵佔、欺騙、貪汙等。
當按正常路子不能改變貧窮面貌的人,看到非法所得者卻過著富裕且逍遙日子的時候,就會因為義憤或衝動而“頂風作案”了。當然,也有的“頂風作案”是私慾超越能力或現實而引起的。
事實上,現實的不公平是多重原因造成的。有的人認識得很清楚,有的人並沒有認識清楚。因而,雖然都說不平則鳴,而我們所說的“頂風作案” ,其實是指那些“鳴”的時機不對,或者“鳴”的物件有誤的行為。
人們受教育的程度不一樣,對社會“不平”的理解當然也不同,再加上個性的因素,做事的風格千差萬別,“頂風作案”自然就很難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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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奇文高叟
什麼是社會?社會就是一個由各種各樣的人所組成的群體,它是十分複雜的,正因為如此,國家才需要制訂法律,來規範大家的行為規範。但也並不等於說一旦有了法律就可以凡事大吉了,便不會再有人觸犯法律了,這是一種十分幼稚的想法。如果一旦有了法律就沒有人再頂風作案了,那治理國家不是太簡單了嗎?那的話治理國家就派幾個書生制訂一些法律就好了,也不需公安局、法院這些機構了。人類社會永遠是個矛盾體,永遠不可能不存在違法的現象。而法治社會既要我們去嚴格制訂法律,也更要我們去嚴格執行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即使在法律社會,我們同樣需要隨時作好與法律頂風作案的違法現象作鬥爭的思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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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老頑童48190
法網法網,觸網者應付出重大的代價,現在為什麼還仍有那麼多人偏向虎山行,因為虎也柔性不傷人命了。以前必死的罪犯現在大多還能苟活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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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最後的冰川
首先有些法律在立法或者有些法院的判決對這些頂風作案者沒有震懾作用!制度的籬笆扎的不嚴密!造成了頂風作案者有僥倖心理!希望立法機構為了使更多人對法律有敬畏之心!也能拯救更多有能力的人不違法犯法!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和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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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視界007
法制?王法也叫法制,家法也叫法制,民主社會制度的法制還叫法制。不知道你這裡的法制屬於哪個?
他們不同的是:前兩個法制體現的是少部分人的意志,後者體現的是絕大多數人的意志。
這看似都是法制,實則天差地別。
回覆列表
中國法定犯規定過多,使得普通人認為“一些人敢頂風作案”
從刑法與社會倫理的關係上,刑法理論犯罪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根據人們的日常生活道德就能得出“非難性”(不法性)的結果,例如,搶劫、強姦等;而法定犯的內容與社會倫理規範之間有時存在不一致之處,人們難以把握,例如,某人在飯店用餐,因生活矛盾發生爭執,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威脅他人,沒有造成傷害,司法實踐可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普通人不會想到。
又例如,民事審判實踐中,如果對高利貸發放者要求有嚴格的轉賬手續,並不予以保護,或者宣佈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估計沒有人發放高利貸。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是司法解釋將高利貸及其相關行為解釋了犯罪,可能普通人也難以理解。透過上述2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人們對法定犯與自然犯的認識存在偏差,“一些人敢頂風作案”可能是對法定犯的認識不足,或者說被司法實踐不同的裁判所“誤導”,支援了部分高利貸,少數人才敢於“鋌而走險”。
國外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採取了與中國不同的刑事立法體例上,自然犯被規定在刑法典中,法定犯則被規定在附屬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或者特別刑法中。這樣,“敢於頂風作案”的人可以專門瞭解法定犯的規定,從而不敢“頂風作案”。
將法定犯直接規定在行政法、經濟法中,可能導致威懾力減小,但是可以將法定犯規定在特別刑法中,便於人們瞭解閱讀。一般來說,法定犯的不法程度原本就輕於自然犯,將法定犯規定在刑法典之外是合適,但是,遺憾地是,中國的法定犯法定刑可能高於自然犯。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