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1)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逐步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推進確權登記法治化。
(2)建立權責明確的自然資源產權體系。制定權利清單,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產權主體權利。處理好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係,創新自然資源全民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除生態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動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明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歸屬關係和權責,適度擴大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擔保、入股等權能。明確國有農場、林場和牧場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權能。全面建立覆蓋各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出讓制度,嚴禁無償或低價出讓。統籌規劃,加強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建設。
(3)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按照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和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組建對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塗等各類自然資源統一行使所有權的機構,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等。
(4)探索建立分級行使所有權的體制。對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按照不同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代理行使所有權職責的體制,實現效率和公平相統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空間範圍。中央政府主要對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重點國有林區、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溼地草原、海域灘塗、珍稀野生動植物種和部分國家公園等直接行使所有權。
(5)開展水流和溼地產權確權試點。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開展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確權試點,遵循水生態系統性、整體性原則,分清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及使用量。在甘肅、寧夏等地開展溼地產權確權試點。
二、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
(1)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統籌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健全基於主體功能區的區域政策,根據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不同定位,加快調整完善財政、產業、投資、人口流動、建設用地、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政策。
(2)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簡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標控制體系,調整按行政區和用地基數分配指標的做法。將開發強度指標分解到各縣級行政區,作為約束性指標,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將用途管制擴大到所有自然生態空間,劃定並嚴守生態紅線,嚴禁任意改變用途,防止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紅線的破壞。完善覆蓋全部國土空間的監測系統,動態監測國土空間變化。
(3)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加強對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永續利用,改革各部門分頭設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的體制,對上述保護地進行功能重組,合理界定國家公園範圍。國家公園實行更嚴格保護,除不損害生態系統的原住民生活生產設施改造和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遊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保護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加強對國家公園試點的指導,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構建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的長效機制。
(4)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將分散在各部門的有關用途管制職責,逐步統一到一個部門,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的用途管制職責。
三、建立空間規劃體系
(1)編制空間規劃。整合目前各部門分頭編制的各類空間性規劃,編制統一的空間規劃,實現規劃全覆蓋。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空間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設區的市空間規劃範圍為市轄區)三級。研究建立統一規範的空間規劃編制機制。鼓勵開展省級空間規劃試點。編制京津冀空間規劃。
(2)推進市縣“多規合一”。支援市縣推進“多規合一”,統一編制市縣空間規劃,逐步形成一個市縣一個規劃、一張藍圖。市縣空間規劃要統一土地分類標準,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和省級空間規劃要求,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明確城鎮建設區、工業區、農村居民點等的開發邊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溼地等的保護邊界,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的統籌規劃。加強對市縣“多規合一”試點的指導,研究制定市縣空間規劃編制指引和技術規範,形成可複製、能推廣的經驗。
(3)創新市縣空間規劃編制方法。探索規範化的市縣空間規劃編制程式,擴大社會參與,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透明度。鼓勵試點地區進行規劃編制部門整合,由一個部門負責市縣空間規劃的編制,可成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規劃評議委員會。規劃編制前應當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以評價結果作為規劃的基本依據。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文公佈規劃草案,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規劃經評議委員會論證通過後,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並報上級政府部門備案。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和較高精度的規劃圖,並在網路和其他本地媒體公佈。鼓勵當地居民對規劃執行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的開發建設行為進行舉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空間規劃執行情況報告,對當地政府違反規劃行為進行問責。
資源節約
四、完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
(1)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的要求,將基本農田落地到戶、上圖入庫,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加強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與監測,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建設。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對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實行耕地佔一補一、先補後佔、佔優補優。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和約束機制,調整結構,盤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完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方針,健全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強省級統籌,完善省市縣三級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水機制,促進水資源使用結構調整和最佳化配置。完善規劃和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制度。主要運用價格和稅收手段,逐步建立農業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額管理、高耗水工業企業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在嚴重缺水地區建立用水定額准入門檻,嚴格控制高耗水專案建設。加強水產品產地保護和環境修復,控制水產養殖,構建水生動植物保護機制。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建立促進非常規水源利用制度。
(3)建立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和節約制度。堅持節約優先,強化能耗強度控制,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獎勵制。進一步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探索實行節能自願承諾機制。完善節能標準體系,及時更新用能產品能效、高耗能行業能耗限額、建築物能效等標準。合理確定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並分解落實到省級行政區和重點用能單位。健全節能低碳產品和技術裝備推廣機制,定期釋出技術目錄。強化節能評估審查和節能監察。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持,逐步取消對化石能源的普遍性補貼。逐步建立全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實機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溼地、海洋碳匯的有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
(4)建立天然林保護制度。將所有天然林納入保護範圍。建立國家用材林儲備制度。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國有林場公益林管護機制。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穩定承包權,拓展經營權能,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和流轉制度。
(5)建立草原保護制度。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實現草原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規範草原經營權流轉。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確保基本草原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健全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機制,實施禁牧休牧、劃區輪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強對草原徵用使用稽核審批的監管,嚴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6)建立溼地保護制度。將所有溼地納入保護範圍,禁止擅自徵用佔用國際重要溼地、國家重要溼地和溼地自然保護區。確定各類溼地功能,規範保護利用行為,建立溼地生態修復機制。
(7)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制度。將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立嚴格保護制度,加強封禁和管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發展沙產業,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探索開發與治理結合新機制。
(8)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制度,確定近海海域海島主體功能,引導、控制和規範各類用海用島行為。實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對圍填海面積實行約束性指標管理。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休漁禁漁制度,推行近海捕撈限額管理,控制近海和灘塗養殖規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9)健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加強礦產資源查明登記和有償計時佔用登記管理。建立礦產資源集約開發機制,提高礦區企業集中度,鼓勵規模化開發。完善重要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國家標準。健全鼓勵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經濟政策。建立礦山企業高效和綜合利用資訊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完善重要礦產資源回收利用的產業化扶持機制。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
(10)完善資源迴圈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資源產出率統計體系。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生產者落實廢棄產品回收處理等責任。建立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實現種養業有機結合、迴圈發展。加快建立垃圾強制分類制度。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目錄,對複合包裝物、電池、農膜等低值廢棄物實行強制回收。加快制定資源分類回收利用標準。建立資源再生產品和原料推廣使用制度,相關原材料消耗企業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資源再生產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實並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制定迴圈經濟技術目錄,實行政府優先採購、貸款貼息等政策。
五、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
(1)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資源開發使用成本評估機制,將資源所有者權益和生態環境損害等納入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建立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調整機制,完善價格決策程式和資訊公開制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全面推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
(2)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擴大招拍掛出讓比例,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彈性出讓年限以及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完善地價形成機制和評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級價體系,理順與土地相關的出讓金、租金和稅費關係。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出讓地價水平,降低工業用地比例。探索透過土地承包經營、出租等方式,健全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3)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方式,原則上實行市場化出讓,國有礦產資源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理清有償取得、佔用和開採中所有者、投資者、使用者的產權關係,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調整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標準、礦產資源最低勘查投入標準。推進實現全國統一的礦業權交易平臺建設,加大礦業權出讓轉讓資訊公開力度。
(4)完善海域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建立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健全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
(5)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理順自然資源及其產品稅費關係,明確各自功能,合理確定稅收調控範圍。加快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充套件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在華北部分地區開展地下水徵收資源稅改革試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
(6)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辦法,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援。鼓勵各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繼續推進新安江水環境補償試點,推動在京津冀水源涵養區、廣西廣東九洲江、福建廣東汀江-韓江等開展跨地區生態補償試點,在長江流域水環境敏感地區探索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
(7)完善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機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的要求,完善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進國土江河綜合整治的同時,更多用於青藏高原生態屏障、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保護修復。
(8)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制度。編制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規劃,調整嚴重汙染和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的耕地用途,逐步將25度以上不適宜耕種且有損生態的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建立鞏固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成果長效機制。開展退田還湖還溼試點,推進長株潭地區土壤重金屬汙染修復試點、華北地區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試點。
環境治理
六、建立健全環境治理體系
(1)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儘快在全國範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排汙者必須持證排汙,禁止無證排汙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汙。
(2)建立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完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大氣汙染防治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其他地方要結合地理特徵、汙染程度、城市空間分佈以及汙染物輸送規律,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在部分地區開展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創新試點,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開展按流域設定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構建各流域內相關省級涉水部門參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和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建立陸海統籌的汙染防治機制和重點海域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與環境風險程度、汙染物種類等相匹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3)建立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快推進化肥、農藥、農膜減量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鼓勵生產使用可降解農膜。完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制度。健全化肥農藥包裝物、農膜回收貯運加工網路。採取財政和村集體補貼、住戶付費、社會資本參與的投入運營機制,加強農村汙水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扶持措施,培育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業面源汙染治理、農村汙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強化縣鄉兩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要統籌考慮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防治農村汙染。
(4)健全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全面推進大氣和水等環境資訊公開、排汙單位環境資訊公開、監管部門環境資訊公開,健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訊公開機制。健全環境新聞發言人制度。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環保意識,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有序行使環境監督權。建立環境保護網路舉報平臺和舉報制度,健全舉報、聽證、輿論監督等制度。
(5)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健全環境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制度、評估方法和實施機制,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依法嚴懲重罰;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調整到一個部門,逐步實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體制。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建立權威統一的環境執法體制,充實執法隊伍,賦予環境執法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和手段。完善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機制。
一、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1)建立統一的確權登記系統。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逐步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推進確權登記法治化。
(2)建立權責明確的自然資源產權體系。制定權利清單,明確各類自然資源產權主體權利。處理好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係,創新自然資源全民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形式,除生態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動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明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歸屬關係和權責,適度擴大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擔保、入股等權能。明確國有農場、林場和牧場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權能。全面建立覆蓋各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出讓制度,嚴禁無償或低價出讓。統籌規劃,加強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建設。
(3)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按照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和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組建對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塗等各類自然資源統一行使所有權的機構,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等。
(4)探索建立分級行使所有權的體制。對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按照不同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代理行使所有權職責的體制,實現效率和公平相統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權的資源清單和空間範圍。中央政府主要對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重點國有林區、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溼地草原、海域灘塗、珍稀野生動植物種和部分國家公園等直接行使所有權。
(5)開展水流和溼地產權確權試點。探索建立水權制度,開展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確權試點,遵循水生態系統性、整體性原則,分清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及使用量。在甘肅、寧夏等地開展溼地產權確權試點。
二、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
(1)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統籌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健全基於主體功能區的區域政策,根據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不同定位,加快調整完善財政、產業、投資、人口流動、建設用地、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政策。
(2)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簡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標控制體系,調整按行政區和用地基數分配指標的做法。將開發強度指標分解到各縣級行政區,作為約束性指標,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將用途管制擴大到所有自然生態空間,劃定並嚴守生態紅線,嚴禁任意改變用途,防止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紅線的破壞。完善覆蓋全部國土空間的監測系統,動態監測國土空間變化。
(3)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加強對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永續利用,改革各部門分頭設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的體制,對上述保護地進行功能重組,合理界定國家公園範圍。國家公園實行更嚴格保護,除不損害生態系統的原住民生活生產設施改造和自然觀光科研教育旅遊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保護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加強對國家公園試點的指導,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構建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的長效機制。
(4)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將分散在各部門的有關用途管制職責,逐步統一到一個部門,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的用途管制職責。
三、建立空間規劃體系
(1)編制空間規劃。整合目前各部門分頭編制的各類空間性規劃,編制統一的空間規劃,實現規劃全覆蓋。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空間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設區的市空間規劃範圍為市轄區)三級。研究建立統一規範的空間規劃編制機制。鼓勵開展省級空間規劃試點。編制京津冀空間規劃。
(2)推進市縣“多規合一”。支援市縣推進“多規合一”,統一編制市縣空間規劃,逐步形成一個市縣一個規劃、一張藍圖。市縣空間規劃要統一土地分類標準,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和省級空間規劃要求,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明確城鎮建設區、工業區、農村居民點等的開發邊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溼地等的保護邊界,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的統籌規劃。加強對市縣“多規合一”試點的指導,研究制定市縣空間規劃編制指引和技術規範,形成可複製、能推廣的經驗。
(3)創新市縣空間規劃編制方法。探索規範化的市縣空間規劃編制程式,擴大社會參與,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透明度。鼓勵試點地區進行規劃編制部門整合,由一個部門負責市縣空間規劃的編制,可成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規劃評議委員會。規劃編制前應當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以評價結果作為規劃的基本依據。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全文公佈規劃草案,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規劃經評議委員會論證通過後,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並報上級政府部門備案。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和較高精度的規劃圖,並在網路和其他本地媒體公佈。鼓勵當地居民對規劃執行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劃的開發建設行為進行舉報。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空間規劃執行情況報告,對當地政府違反規劃行為進行問責。
資源節約
四、完善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
(1)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的要求,將基本農田落地到戶、上圖入庫,實行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加強耕地質量等級評定與監測,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建設。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對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實行耕地佔一補一、先補後佔、佔優補優。實施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減量化管理,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和約束機制,調整結構,盤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完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方針,健全用水總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強省級統籌,完善省市縣三級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水機制,促進水資源使用結構調整和最佳化配置。完善規劃和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制度。主要運用價格和稅收手段,逐步建立農業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額管理、高耗水工業企業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在嚴重缺水地區建立用水定額准入門檻,嚴格控制高耗水專案建設。加強水產品產地保護和環境修復,控制水產養殖,構建水生動植物保護機制。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建立促進非常規水源利用制度。
(3)建立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和節約制度。堅持節約優先,強化能耗強度控制,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獎勵制。進一步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探索實行節能自願承諾機制。完善節能標準體系,及時更新用能產品能效、高耗能行業能耗限額、建築物能效等標準。合理確定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並分解落實到省級行政區和重點用能單位。健全節能低碳產品和技術裝備推廣機制,定期釋出技術目錄。強化節能評估審查和節能監察。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扶持,逐步取消對化石能源的普遍性補貼。逐步建立全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實機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溼地、海洋碳匯的有效機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
(4)建立天然林保護制度。將所有天然林納入保護範圍。建立國家用材林儲備制度。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國有林場公益林管護機制。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穩定承包權,拓展經營權能,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和流轉制度。
(5)建立草原保護制度。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實現草原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規範草原經營權流轉。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確保基本草原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健全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機制,實施禁牧休牧、劃區輪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強對草原徵用使用稽核審批的監管,嚴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6)建立溼地保護制度。將所有溼地納入保護範圍,禁止擅自徵用佔用國際重要溼地、國家重要溼地和溼地自然保護區。確定各類溼地功能,規範保護利用行為,建立溼地生態修復機制。
(7)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制度。將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立嚴格保護制度,加強封禁和管護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發展沙產業,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管護機制,探索開發與治理結合新機制。
(8)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制度,確定近海海域海島主體功能,引導、控制和規範各類用海用島行為。實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對圍填海面積實行約束性指標管理。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休漁禁漁制度,推行近海捕撈限額管理,控制近海和灘塗養殖規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9)健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加強礦產資源查明登記和有償計時佔用登記管理。建立礦產資源集約開發機制,提高礦區企業集中度,鼓勵規模化開發。完善重要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國家標準。健全鼓勵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經濟政策。建立礦山企業高效和綜合利用資訊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完善重要礦產資源回收利用的產業化扶持機制。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制度。
(10)完善資源迴圈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資源產出率統計體系。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生產者落實廢棄產品回收處理等責任。建立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實現種養業有機結合、迴圈發展。加快建立垃圾強制分類制度。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目錄,對複合包裝物、電池、農膜等低值廢棄物實行強制回收。加快制定資源分類回收利用標準。建立資源再生產品和原料推廣使用制度,相關原材料消耗企業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資源再生產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實並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和促進迴圈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制定迴圈經濟技術目錄,實行政府優先採購、貸款貼息等政策。
五、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
(1)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統一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資源開發使用成本評估機制,將資源所有者權益和生態環境損害等納入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建立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調整機制,完善價格決策程式和資訊公開制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全面推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
(2)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擴大招拍掛出讓比例,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彈性出讓年限以及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完善地價形成機制和評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級價體系,理順與土地相關的出讓金、租金和稅費關係。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制,提高工業用地出讓地價水平,降低工業用地比例。探索透過土地承包經營、出租等方式,健全國有農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3)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方式,原則上實行市場化出讓,國有礦產資源出讓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理清有償取得、佔用和開採中所有者、投資者、使用者的產權關係,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調整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標準、礦產資源最低勘查投入標準。推進實現全國統一的礦業權交易平臺建設,加大礦業權出讓轉讓資訊公開力度。
(4)完善海域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建立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調整機制。建立健全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制度。
(5)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理順自然資源及其產品稅費關係,明確各自功能,合理確定稅收調控範圍。加快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充套件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在華北部分地區開展地下水徵收資源稅改革試點。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
(6)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補償機制,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完善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辦法,以地方補償為主,中央財政給予支援。鼓勵各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繼續推進新安江水環境補償試點,推動在京津冀水源涵養區、廣西廣東九洲江、福建廣東汀江-韓江等開展跨地區生態補償試點,在長江流域水環境敏感地區探索開展流域生態補償試點。
(7)完善生態保護修復資金使用機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的要求,完善相關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整合現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進國土江河綜合整治的同時,更多用於青藏高原生態屏障、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南方丘陵山地帶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保護修復。
(8)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制度。編制耕地、草原、河湖休養生息規劃,調整嚴重汙染和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的耕地用途,逐步將25度以上不適宜耕種且有損生態的陡坡地退出基本農田。建立鞏固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成果長效機制。開展退田還湖還溼試點,推進長株潭地區土壤重金屬汙染修復試點、華北地區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試點。
環境治理
六、建立健全環境治理體系
(1)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儘快在全國範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排汙者必須持證排汙,禁止無證排汙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汙。
(2)建立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完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大氣汙染防治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其他地方要結合地理特徵、汙染程度、城市空間分佈以及汙染物輸送規律,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在部分地區開展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創新試點,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開展按流域設定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構建各流域內相關省級涉水部門參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和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建立陸海統籌的汙染防治機制和重點海域汙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與環境風險程度、汙染物種類等相匹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3)建立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建立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快推進化肥、農藥、農膜減量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鼓勵生產使用可降解農膜。完善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制度。健全化肥農藥包裝物、農膜回收貯運加工網路。採取財政和村集體補貼、住戶付費、社會資本參與的投入運營機制,加強農村汙水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扶持措施,培育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業面源汙染治理、農村汙水垃圾處理市場主體。強化縣鄉兩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責,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要統籌考慮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防治農村汙染。
(4)健全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全面推進大氣和水等環境資訊公開、排汙單位環境資訊公開、監管部門環境資訊公開,健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資訊公開機制。健全環境新聞發言人制度。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環保意識,完善公眾參與制度,保障人民群眾依法有序行使環境監督權。建立環境保護網路舉報平臺和舉報制度,健全舉報、聽證、輿論監督等制度。
(5)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健全環境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制度、評估方法和實施機制,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依法嚴懲重罰;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將分散在各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調整到一個部門,逐步實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體制。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建立權威統一的環境執法體制,充實執法隊伍,賦予環境執法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和手段。完善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