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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冷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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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專門消遣鍵盤俠
不能,但是當上陪審員的老闆不能辭退,也不能剋扣工資,還得在賓館裡好吃好喝的伺候著,所以有些人對於陪審員是樂此不彼。但是時間一長就不一樣了,那跟關禁閉有什麼兩樣?所以工作光鮮一點,或者有家庭負擔的人就會選擇退出,這樣一來,對辛普森不利的白人和女性陪審員就會減少。像辛普森那樣九個月的審理,跟坐牢有什麼區別?辛普森的律師團就是利用了這一點,針對檢方的證據一個個的進行推翻,而且推翻一個就花上個把月。檢方有了什麼新證據,他們在辯論上個把月。總之就是對於檢方的人證物證雞蛋裡挑骨頭,一挑就是幾個月,你要是不答應某證據無效,那我就一直跟你沒完。
反正就是你不答應我無罪,我就一直在證據方面雞蛋裡挑骨頭,你們就等著在賓館裡享受無期徒刑吧!反正我有的是錢,我請得起大律師和大專家。
所以後來有些陪審團成員也是無計可施了,因為他們被九個月與世隔絕的生活搞得不厭其煩了,說你無罪我就能早點回家和親人團聚了,說你有罪你那律師團就會無休止的搞下去,這和坐牢有什麼區別?老子是來定你罪的,又不是來頂你罪的,所以後來好幾個陪審團成員只能違心的說辛普森無罪,只為早日解脫。
美國刑事案件的陪審團,是從法院所在地具有投票權的公民中抽取的,對於陪審員資格並沒有太多的要求,只要是具有投票權的公民,且沒有重大犯罪記錄(超速等輕罪ok)即可,其他因素如性別、膚色、年齡、職業、信仰、政黨、教育程度等都no care。不過與想象中相反的是,陪審員一般是不應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因為美華人認為,陪審團的職責,是由合法公民運用自己的常識與良知,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做出判斷。這有點像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觀點,即法律來源於人的內心,而非某種協議。
但是,由於陪審員的背景決定了其不可避免會有傾向性,因此在初步大名單出來後,控辯雙方會在法官主持下進行遴選,儘可能排除對己不利的的人選(比如嫌疑人是黑人,則辯方會排除3K黨,控方則會排除BLM),最後在博弈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名單。在辛普森案中,控辯雙方光在陪審員遴選環節就花了兩個月,才最終選出12人陪審團,其中9人是黑人(對辯方有利),但有8名女性(對控方有利)。
回到題目中來,一般刑事案件中,陪審員是可以回家的,只要你自覺遵守陪審員規則,不與任何案件相關人員(包括當事人及其親屬、證人、律師、檢察官等)有接觸,不主動接觸案件資訊,不在公眾場合發表對案件的意見即可;
遇到影響重大的案件,由於社會關注度極高,媒體無孔不入,為了最大限度的防止陪審團受到外界資訊的干擾,陪審員不僅是不能回家那麼簡單,連看的報紙、電視、網路都要經過法院事先篩選,剔除與案件相關資訊(因為媒體上會有各方的觀點和評論,會對陪審員的獨立性、客觀性產生影響)。所有的陪審員統一入住封閉式酒店,一切生活必須品由法院提供,必須要外出(比如看病)的時候會有法警陪同,形同軟禁。以辛普森案為例,這場“世紀審判”持續了九個月,陪審團也被關了九個月,期間有多達十名陪審員因無法忍受或者生病等原因退出,並換上了替補陪審員。
正是因為當陪審員吃力不討好(失去自由、放棄家庭和工作、補貼也不多),所以許多美華人都千方百計的逃避陪審團工作,例如在遴選階段,透過發表傾向性看法來自己被某一方刷掉,或者乾脆不按時到法院報到,甚至還有人向法官直言自己不能保證做出公正性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