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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的起源,英美學者有過很長時間的爭辯,最終仍然是眾說紛紜,有些人宣稱在雅典人那裡找到了這項制度的痕跡;有些人認為起源於古羅馬,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於民眾大會。英國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為來自於法蘭克,但也有分歧,甚至可以說來源不明,大約公元八世紀開始在英國使用。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點,但法官才是案件最終裁判者。
陪審團按照英文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香港等。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並透過美國對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國得到了比英國更好的發展。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一案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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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心學習餘老師
普通法法系,陪審團制度底層邏輯 :法律的設定及適用應該基於當下多數人的普遍性認知,罪與非罪的判定不能只掌握在少數具有高度專業知識的法律精英手中。
正是基於這種底層邏輯,陪審團成員都是臨時且隨機的,充當陪審團成員業已成為美國民眾的一項基本權利與義務。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讓刑事審判從殿堂走向了市民,因而美國的刑法也被稱之為“市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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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英美法系的陪審團是大陪審團制度,他們挑選的都是一些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來做陪審團成員,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是不能做陪審團的。這一點是為了保證陪審團能夠從人最原始的本性(良知)出發去判斷案件。避免了法律人盲目死板為了一味追求規則或者其個人的法律意見(即使是惡法)的弊端。在英美法這樣的判例法制度裡,陪審團的決定有時候是會和法律有出入的,因為陪審團的意見更見關注人性。從這個方面來講,他在解決了法律正義不等於絕對正義的尷尬方面有很大貢獻。 第二點,陪審團的挑選是要經過雙方挑選的,雙方律師會綜合考慮陪審團的政治背景,宗教觀念,家庭因素等等判斷他們對案件的態度,在挑選陪審團上雙方的權利是對等和對抗的。可以說是比較公平的。 第三點,陪審團一旦組建好之後,生活就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被告知不得在法庭外接觸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如報紙,電視新聞,因為會誤導他們的判斷。如果有必要陪審團甚至會被隔離直至案件審理結束。這一方面也是比較公平的,它體現了司法的獨立,不受被惡意操縱或者不明真相的媒體操控,陪審團判斷案件的依據全部來自於法庭出示的證據,體現了程式上的正義性。 第四點,在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中,案件的決定權決定在多數人的手中,透過陪審團的投票來決定案件結果,法官只有根據陪審團的判決才能做出最後判決,這樣也限制了法官的權利。 當然,陪審團也會出現失控的情形,比如大部分陪審團成員受其中的一兩個人成員影響,做出不理性判斷,但是這是及其少見的現象。 從防止司法腐敗上來講,影響整個陪審團成員判斷的難度比影響一個法官的難度,從人書上講,大多了。 所以,英美法的大陪審團制度是目前極大法系中相對比較公正的一種審判模式。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