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出現在起訴程式中,被稱為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而我們經常在影視文藝作品中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被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陪審員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並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
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後剔除掉不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陪審員候選人。當一組候選人被編好號派到法庭後,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以瞭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適合作為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可以後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後對候選人進行提問。然後,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在雙方律師都行使完否決權後,法官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照編號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干候補陪審員,當有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義務時,由替補陪審員來代替。
開庭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透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而法官會控制律師的詢問過程,並指出法庭上出現的哪些證據屬於違法獲得或者哪些證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審團不能採用。在所有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後,陪審團會在單獨的評審室內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並形成裁決意見。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而謀殺案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則要求12名陪審員都必須形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人數上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決結果,陪審團需要繼續評議,直到做出裁決為止。有時候,陪審團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仍然無法調節分歧做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稱為“死結陪審團”,此時被告可以請求法官直接判無罪,原告也可以請求重新審判此案。
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那麼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受到起訴,這是美國法律中所謂的“一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那麼通常由法官再根據法律對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審團做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一項公民義務,一般不得拒絕。有的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討論案情,不能看與案件有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什麼愉快的經歷。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於審理期間陪審員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發的薪水相當有限,陪審員也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此,許多美華人都不願意履行這一義務。
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和標的物價值大於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所以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據說有一次美國總統布什被抽中擔任陪審員,不過白宮方面以總統事務繁忙為由拒絕。對於普通民眾來說,當然不能列出這麼大牌的理由,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辦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審理一起警察被槍擊的案件,一位不願做陪審員的老兄就理直氣壯地在法官詢問“對警察有無偏見”時回答“有”,並宣稱自己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公正裁決,終於如願逃脫了陪審員義務。
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出現在起訴程式中,被稱為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而我們經常在影視文藝作品中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被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陪審員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並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
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後剔除掉不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陪審員候選人。當一組候選人被編好號派到法庭後,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以瞭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適合作為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可以後就可以退出。不少法院中,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後對候選人進行提問。然後,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在雙方律師都行使完否決權後,法官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照編號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干候補陪審員,當有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義務時,由替補陪審員來代替。
開庭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透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而法官會控制律師的詢問過程,並指出法庭上出現的哪些證據屬於違法獲得或者哪些證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審團不能採用。在所有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後,陪審團會在單獨的評審室內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並形成裁決意見。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而謀殺案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則要求12名陪審員都必須形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人數上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決結果,陪審團需要繼續評議,直到做出裁決為止。有時候,陪審團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仍然無法調節分歧做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稱為“死結陪審團”,此時被告可以請求法官直接判無罪,原告也可以請求重新審判此案。
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那麼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受到起訴,這是美國法律中所謂的“一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那麼通常由法官再根據法律對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審團做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一項公民義務,一般不得拒絕。有的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討論案情,不能看與案件有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什麼愉快的經歷。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於審理期間陪審員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發的薪水相當有限,陪審員也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此,許多美華人都不願意履行這一義務。
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和標的物價值大於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所以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據說有一次美國總統布什被抽中擔任陪審員,不過白宮方面以總統事務繁忙為由拒絕。對於普通民眾來說,當然不能列出這麼大牌的理由,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辦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審理一起警察被槍擊的案件,一位不願做陪審員的老兄就理直氣壯地在法官詢問“對警察有無偏見”時回答“有”,並宣稱自己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公正裁決,終於如願逃脫了陪審員義務。